原标题:包装可“跨界”但不能没边界
赵莹雪
近日,一款外包装酷似洗衣液的奶茶——“洗衣液奶茶”频上热搜,引发网友对食品包装“跨界”的质疑以及可能引发儿童误食家中洗衣液的担忧。对此,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接到投诉并开展调查,相关餐饮店也已全部下架该类包装产品。
无独有偶,包装“跨界”的猎奇式营销,如外包装酷似橙汁的洗洁精等,屡屡混淆食品与用品、“可食”与“忌食”的边界,挑战着食品安全底线,更挑战了法律底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内容。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了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以说,现有的法律规定,注重产品的“真”,即真实的质量、真心的宣传、真诚的服务,商家不应通过易混淆边界的外包装造成潜在误导,形成食品安全风险。
早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无小事,涉及食品的外包装也应适用“四个最严”,绝不能让“跨界”包装威胁食品安全。
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限定食品外包装设计要求,明确“跨界”设计的边界,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把住公序良俗关口,以健全的法制堵住食品安全风险漏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针对食品包装“跨界”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超越底线的行为做到零容忍。同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也要及时亮剑,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最重要的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遵循法律底线、伦理底线以及市场规律,以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竞争力,切勿盲目追求所谓商标、包装、外形、宣传上的标新立异。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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