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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她”权益 鼓励“外扬”家暴

来源:中工网
2021-03-13 08:36

  家庭生活中有一句俗语叫作“家丑不可外扬”。但有一种家丑,我们鼓励“外扬”,那就是家庭暴力。近两个月来,陆续有明星曾被家暴的事件被扒出,呈现在公众面前。明星如此,普通百姓亦如此。全国妇联曾针对已婚夫妇作过一项调查,调查显示30%的已婚妇女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中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细思极恐。

  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五周年,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是法制建设向前迈出的一大步。这部法律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它是“家丑”,但必须“外扬”。

  “人身安全保护令”

  筑起家暴“防火墙”

  肖某与李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紧张。2020年以来,李某多次对肖某实施家庭暴力,肖某的家人也因此受到骚扰。为此,肖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今年3月8日,肖某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依法限制、制止李某的行为。法院主办法官经过认真审查、了解案件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肖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肖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令签发后,法院依法向肖某、李某,肖某住所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送达。

  据了解,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很多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可以发挥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威慑作用,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同样对家庭暴力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另一制度是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这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治安行政指导。

  刘某与丈夫田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刘某遭田某殴打,导致其右耳和口腔出血,额头和右耳后起包,脸面肿胀。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拟对田某作出行政处罚,但刘某表示只想让民警对田某说服教育。随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020年3月23日,刘某再次报警称遭遇丈夫田某殴打,请求帮助。经过取证调查,警方及妇联工作人员对田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于3月27日,向田某签发《家庭暴力告诫书》,以观后效。3月28日,刘某与田某再次发生争执,又一次遭到暴打,并在争执中导致第五骶椎骨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害。4月20日,田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屡教不改的田某,成为石家庄市首个收到家暴告诫书后被公安机关刑拘的犯罪嫌疑人。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该条旨在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轻微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化解被害人困境,同时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进一步处置家庭暴力提供了证据,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

  同居关系

  同样受反家暴法的保护

  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但同居关系中,一方遭遇家庭暴力后,是否也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呢?

  向某与方某是恋爱关系,共同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多次对向某实施暴力。2020年11月13日,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后,方某用拐杖殴打向某腰部,并将向某推到在地,使其头部摔伤。经当地医院诊断,向某左侧第9肋骨骨折;右侧枕部头皮裂伤。

  12月1日,向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方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方某辱骂自己。

  同居关系中遭遇暴力侵害,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对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所明确:(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并不拘泥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法院经审查认为,向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随后,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方某对向某实施暴力,禁止方某辱骂向某。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这也就意外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即生效,及时另一方当事人不服,也不影响在复议期间的法律效力。

  勇敢地对家暴说“不”

  以避免引发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侵犯人权,破坏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严重的家暴是犯罪,也容易引发犯罪。根据全国妇联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30%的已婚妇女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些暴力包括言语辱骂、身体暴力、烟头烫伤、皮鞭抽打、菜刀恐吓等,而40%的女性杀人案件和家庭暴力有关,每年约有9.4万名妇女因不堪家庭暴力自杀。

  孟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对孟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孟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被王某拒绝。孟某离家出走。王某多次到孟某娘家骚扰,被公安机关刑侦拘留。解除刑侦拘留的王某没有悔改。2018年9月,接到电话的王某和家人,到孟某家中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在此期间,双方家人加入其中,双方打斗造成王某死亡。

  经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法院认为,孟某及其家人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木棍共同伤害被害人王某,王某倒地后孟某继续打击王某头部,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孟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家人也分别被判处时间不等有期徒刑。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韩红红表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数受害人的第一选择是沉默,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但这个“不外扬”则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刑事案件,甚至对家庭成员内心造成长久的伤害,令人痛心。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施暴者很可能是受原生家庭的影响,家暴也会对子女的内心造成不可磨灭的阴影。”韩红红表示,家庭暴力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而是社会的公事,这一观念应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受害者要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应多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

  防止家暴发生

  记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使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更高的敏感度和辨识力,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制度的落实,加强了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改变了无数家暴受害者的命运。越来越多的省市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实施办法,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制度的落实,加强了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改变了无数家暴受害者的命运。

  然而,实践中,反家暴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透露,我省家暴告诫书发放比例偏低,有的县区从未发放过家暴告诫书。究其原因,则是基层民警普遍对告诫书发放与实施理解不足,对家暴案件的处理通常按一般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对家暴受害人在处理施暴人时的态度反复顾虑很大,害怕因为对施暴人进行处理而影响其夫妻关系,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处罚力度不够,绝大多数只是批评教育,没有发挥出公权力应有的震慑作用。

  此外,由于警察介入、干预家庭暴力治安事件的查处与处理程序不够细化和清晰,没有针对家暴的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没有对家暴程度的评估手段,不利于评估和全面了解家暴状况,也不利于多部门反家暴工作的协同开展。在家暴受害人求助案件中,多例被家暴人多次报警仍得不到重视,造成暴力升级,存在着“民转刑、刑转命”的隐患。

  可喜的是,今年3月1日,唐山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唐山市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联动机制》,该市预防、制止、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综合干预机制初步建立。据了解,唐山市成为我省各设区市中首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联动机制的城市。

  《联动机制》规范了家庭暴力110的受理范围和处置程序,明确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四种情形,并有送达和通知的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有查访和监督的义务,体现了行政干预与社会参与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增强告诫这一行政指导性措施的权威性。此外,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先前出具的告诫书是法官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法定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因举证难而使家暴认定难的困境。

  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构建阻隔家暴的防护墙。其他职能部门也各司其职构建起反家暴综合救助社会格局。该《联动机制》对七部门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做出了分工,决定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包括首接责任制、家暴警情风险评估机制、工作联席制度、联合督办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法制宣传制度等,从推动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进一步细化各部门法定职责,为经常性地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反家暴小贴士

  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得到救助?

  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民政、妇联、残联、居委会、村委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或机构求助。

  受害人报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报警时,准确陈述案情,客观陈述自己遭受暴力的时间、地点、暴力形式、被殴打情况、衣物损坏情况以及其他情况,不要主观判断、猜测。

  报警时,提出自己的具体请求,如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安置临时庇护场所等。

  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出警记录包括受害人的报警记录、110接警、出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等。

  书证:医院诊疗记录、施暴人的恐吓短信、悔过书、保证书、日记等。

  物证:撕扯的衣服、毁坏的家具物品、施暴工具等。

  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的录音、视频等。

  电子数据: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证人证言。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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