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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校园伤害案时隔25年开庭再审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5-26 10:06

原标题:一起校园伤害案时隔25年开庭再审(主题)

被告人曾在法院门口脱逃今年2月被抓获归案 (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温远灏

29年前,江西省都昌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年16岁的张弘(现名张椋焱)被罗文军、邵军殴打成重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邵军一直在逃;罗文军于1996年在法院门口脱逃,直到今年2月5日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5月25日下午3时,随着法槌敲响,都昌县人民法院对罗文军故意伤害案进行再审开庭审理——这场庭审,让张弘及其家属多等了25年。

1992年10月30日下午,高二(1)班学生张弘和同学谭某等人在教室进行大扫除。其间,谭某不慎将水溅落到楼下路过的高三(5)班学生罗文军和邵军身上,随即两人上楼,将张弘殴打致失血性休克无法动弹后,仍继续踩踏踢打。经诊断,张弘属于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右肺破裂右侧气胸肺不张。医院紧急进行手术,将其破裂的脾脏切除,这才保住了张弘的性命。

后经都昌县法院法医鉴定,张弘脾脏破裂切除构成重伤甲级。1995年3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除了脾脏破裂被切除构成重伤甲级之外,张弘右肺破裂右侧气胸肺不张的伤情也构成重伤甲级。1995年10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弘作出六级伤残鉴定。

本案几经辗转,拖了近两年才得以立案。1994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罗文军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执行逮捕。12月20日,都昌县法院一审判决,罗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书显示,罗文军从门外窜入教室,先朝张弘后脑猛击一拳,又朝臀部踢一脚,将张弘摔翻在地。继而,罗文军、邵军两人分别朝张弘的腹部、胸部、腰背部连踢数下,致其脾脏破裂。

“一审时,法院趁我父亲张战在广东汕头出差之际,在未通知我和代理人的情况下,匆忙开庭并作出缓刑判决,当庭释放了罗文军。当我们知道后,判决已经生效。”张弘认为,一审根本没有查清事实,仅凭罗文军一面之词,便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同时,罗文军作案时已满18周岁,没有任何法定从轻的情节,更不具有缓刑的情节,量刑明显不当。

其后,张弘以有关伤情未予认定、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未予审理和量刑不当为由,向九江中院提出申诉。1995年12月23日,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未作审理判决,且原判决适用法律和判决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都昌县法院再审。

这起案件颇具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1996年1月10日。当天,都昌县法院法官王某和书记员余某将罗文军收监时,在法院大门口让罗文军脱逃,致使该案至今未予审结。“据说是他们3人走到法院门口时,刚巧一辆汽车开过来,他们让路,等汽车过去后罗文军就不见了。”张弘说,“事后,法院解释说未带手续去,叫罗文军到法院再办手续收监,说审判委员会研究了由刑庭收监、告申庭审理,这种解释实在无法让人接受。”

此次庭审中,都昌县检察院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文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具有从重情节,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文军当庭认罪,但认为被害人的重伤不是他直接造成的,他只是在被害人后面踢了两脚。

辩护人认为,其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的胸部损伤不认可,因为只有胸部X线检查报告单,没有胸片原件及相关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故而不认可都昌县检察院和九江中院的伤残鉴定结果。鉴于被告人是从犯,在逃跑之后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适用缓刑。

对此,检方表示,都昌县检察院作出的鉴定是根据被害人的实际受伤情况,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果,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在此次开庭中,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理,张弘向法院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判令对被告人罗文军追究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控告被告人罗文军涉嫌脱逃罪,请求法院依法受理;判令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85560元;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7699.67元及利息,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48605元;判令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害人在青春期被致残后,身心存在巨大伤害,至今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40多岁仍未婚。2000年,被害人在广州就读于第一军医大学(现南方医科大学)的时候,经常无故昏倒,不能像同学们一样正常出操。”张弘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人作为侵权人应该对该损害进行赔偿。

张弘说,感谢在江西省委第六巡视组的监督下,都昌县公安局于今年2月4日将罗文军抓捕归案,请求警方尽快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邵军抓获。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治日报南昌5月25日电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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