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依法判决撤销婚姻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女方在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却在婚礼当晚发病,男方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2月登记结婚,并在一个月后举办了婚礼。婚礼当晚,女方突然发作精神类疾病,李某于次日清晨通知刘某母亲,两人共同将刘某送往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随后,刘某母亲才将实情告知李某,原来,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多次入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但刘某在结婚登记前却未如实告知李某。得知真相后的李某诉至法院,以刘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刘某与其家人在明知刘某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与李某缔结婚姻,符合撤销婚姻的要件,李某请求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据此,沂源县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所患精神分裂症正是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故应认定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且刘某患病时间在结婚之前,在结婚之时未向李某如实告知,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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