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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微信群发表关于领导负面评价,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2021-08-24 14:48

  8月22日,在某企业工作的蔡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在今年5月多次向公司业务总监提交了工作方案,但业务总监不仅对其工作方案不满意,还对她进行辱骂,说她“笨得像猪一样!”对此,蔡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在公司微信群中发消息说,公司业务总监满嘴脏话辱骂她,要求公司业务总监公开道歉。结果消息发出的第二天,公司以蔡女士非议公司领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蔡女士的劳动合同。蔡女士问,公司是否可以因其发的微信内容就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蔡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王恩慧律师。王恩慧律师解答道: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照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其次,劳动者必须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王恩慧律师认为,按照蔡女士陈述的情况,其所在公司如果没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对蔡女士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的发言是针对公司领导或员工工作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一般不认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可以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恩慧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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