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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有风险 责任当自担

唐山一花甲女士跳舞受伤诉请他人赔偿被驳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9-12 09:58

  原标题:跳舞有风险 责任当自担(引题)

  唐山一花甲女士跳舞受伤诉请他人赔偿被驳回(主题)

  人民法院报讯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爱好交际舞,一次跳舞过程中,王女士的腰部受了伤,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腰伤是被他人绊倒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在跳交际舞时,因播放的曲目节奏较快,摔倒受伤。经诊断,系腰2椎体爆裂骨折。王女士认为其腰伤系被林先生、郭女士绊倒所致,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之进行协商,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林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以及本案涉及的其他舞者均系成年的资深舞蹈爱好者。交际舞需要不断的旋转和移动,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社交活动,跳舞中极易受伤是舞者早知和应知的风险,舞者应对自己的舞蹈动作和自身安全提高注意。自己始终未与王女士有过任何身体接触,王女士跌倒系与舞伴跳舞时旋转造成,其腰伤系舞伴身体重压所致,与自己及自己的舞伴郭女士无关。郭女士辩称,其未在肢体上和王女士发生任何冲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交际舞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且王女士在明知曲目节奏比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依据王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 贺)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王明星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二是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三是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四是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的。本案中,交际舞舞者腿部不断交替进退,极容易绊倒,舞者应自觉注意安全,防范风险。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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