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CG公司与小庄经猎头公司介绍进行岗位招录接洽。2020年3月17日,时任公司CEO黄总及人事专员对小庄进行了面试与评估,并出具《面试评估表》明确,小庄的录用岗位是人事行政总监。6月15日,小庄至公司经营地,公司收取小庄递交的劳动手册及银行卡信息,并为小庄办理钉钉软件信息录入、工号分配等。当日公司未安排小庄工位。次日,小庄至公司与新任CEO龚总面谈,龚总告知原人事行政总监未离职,组织架构拟调整,让小庄回家等通知。直至2020年7月8日,经过将近2周的协商,双方始终未就入职问题达成一致。2020年7月18日,小庄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并未支持小庄的上述请求。小庄不服裁决,于是诉至一审法院。笔者借本文来为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应负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对用工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再次细化明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例第七条则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招用后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公司在招用劳动者后,既未给劳动者安排岗位,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是否会支持劳动者提出支付两倍工资的诉求呢?关键在于,案例中用人单位是否与小庄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什么又是“用工之日”呢?我们可以通过本案法院的最终判决来做一个理解。本案审理的法院认为,公司在录用小庄后,未给小庄办理招工手续,也未给小庄安排岗位,小庄一直处于待命状态,未向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故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之间尚未构成实际用工关系,故对小庄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两倍工资的请求难以支持。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用工”通常是指劳动支配已经实际发生,或劳动工作的内容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庄未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原因在于公司。公司向小庄发送录取通知书,确定薪酬金额等具体劳动合同事项后,小庄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劳动手册交给了新公司。公司未与小庄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告知小庄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直至小庄索要,才将劳动手册还给小庄,故公司对于双方未能形成劳动关系存在缔约上的过失,公司应当对于小庄因辞去原单位工作至再次就业期间的收入损失予以赔偿。
(据劳动报消息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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