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是借钱买房还是借名买房得用证据证明(引题)
一套经适房出售后房款归谁引纠纷(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2009年11月,陈大爷通过摇号方式中签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陈大爷和老伴向老伴的侄子张利(化名)借了2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2018年5月份,陈大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了。陈大爷将房子出售后,获得了113万元。因担心子女争抢售房款,陈大爷将售房款扣除税款2万元,剩下的111万元全部打入张利的银行卡中。
陈大爷一方说,因自己买房时向张利借款25万元,使用这么多年,应当给人家一些利息,便想给张利56万元,自己要55万元。张利认为,房子虽然是陈大爷中签的,但是自己出钱购买,相当于自己借陈大爷的名字购买的这套房子,故售房款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
无奈之下,今年6月,陈大爷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张利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利返还不当得利5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利主张其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因无法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之人。今年9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利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大爷不当得利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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