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吴敏敏等5人咨询说,他们因为公司欠薪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公司为迟缓案件审理、拖延支付欠薪时间,向法院提供了一些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不大、也不构成瑕疵补正的新证据,要求法院延期再次开庭审理。
他们想知道:法院对此应否采纳?
法律分析
法院不应采纳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上述规定表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是否允许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该证据能否被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来作出决定。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即便法院采纳证据,若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也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反驳证据提供,或对已提交证据进行瑕疵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结合本案,鉴于公司在法院开庭之后提交的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不大、不属于瑕疵补正,尤其是其目的在于通过企图迟缓案件审理来拖延支付欠薪时间,法院不应支持。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