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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应关注4项新法规

来源:中工网
2022-03-30 10:00

  当前,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已经重新返城并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国家有一批新法律法规在2022年前后实施。其中有4项新法规,切实关乎农民工权益维护。知晓并运用这些法规,可有效解决农民工遇到维权困境时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怎样寻求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以及如何遏制拖欠工资等诸多难题。

  关注1 法援范围扩大,让农民工享受均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相比,这部法律进一步扩大了受援范围,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增加到14种。出现下列事项,农民工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五)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事项中,“社会救助”和“确认劳动关系”为新增事项。之所以增加“确认劳动关系”一项,主要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进城务工的劳动者而言维权成本和难度均增加了。将其纳入法律范畴,可以更加高效快捷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援助法》还降低了受理门槛,将原来的“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修改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这一规定,解决了农民工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难题。此外,《法律援助法》还规定,对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关注2 新《工会法》施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了维权“法宝”

  新修改的《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会法》第三条增加了两款内容,分别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上述规定回应了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所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的新变化。针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而出现的权益维护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立法上明确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非“劳动关系的建立”作为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定条件,从而全面保障了“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入会权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另外,新《工会法》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关注3 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农民工劳动经济权

  为加大欠薪治理力度,维护农民工劳动经济权,2022年1月1日起,人社部制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社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为防止矫枉过正,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对信用进行修复,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黑名单”的机会。

  关注4 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化解建设领域欠薪难题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2021年11月1日,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开始实施。作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该规定明确指出,施工总承包方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不超过3%,并实行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新项目存储比例降低50%;3年未欠薪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年内有欠薪发生的企业,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则增加100%以上。

  发生欠薪时,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据劳动午报消息 张兆利 律师)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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