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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诉讼中,单位与员工的“自认”如何处理?

来源:中工网
2022-04-15 15:07

  自认是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那么,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欠薪诉讼中,面对自认应当怎么办呢?对此,以下3个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公司对己方不利自认,员工无需举证证明

  肖女士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因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而要求公司赔偿未果后,提起了诉讼。公司虽在答辩状中认可肖女士系其员工,但公司代理律师却以肖女士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肖女士无需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正因为公司在答辩状中已经认可肖女士系其员工,所以,肖女士虽无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仍然应当采信。

  【案例2】

  员工自认涉及同事利益,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因公司欠薪,肖某、梁女士等12人分别就自己的欠薪金额提起了诉讼。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后,12人推举肖某等2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审理。庭审中,肖某提及公司已向梁女士支付的5000元欠薪,可以从其诉讼请求中扣减。事后,经梁女士辩解,肖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自认不当。那么,肖某的自认对梁女士有效吗?

  【点评】

  肖某的自认对梁女士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其中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与之对应,公司虽然对梁女士、肖某等有欠薪行为,但对每个人欠薪的金额、义务不尽相同,每个人对公司的权利也不一样,因而本案当属普通共同诉讼,也决定了肖某表态公司已向梁女士支付欠薪的自认,对梁女士无法律效力。

  【案例3】

  单位自认后要求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赵女士向法院诉请责令公司支付欠薪后,公司在答辩状乃至庭审过程中,均对欠薪金额表示自认。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时,公司突然否认欠薪金额,并要求撤回自认。在赵女士反对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撤回自认吗?

  【点评】

  公司不可以撤销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正因为公司撤销自认不在规定情形之列,所以其撤销自认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梅生 法官)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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