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检察技术队伍中,有这样一群“新人”,他们炼就一双火眼金睛,能够准确听声辨像;虽然无法穿越回案发现场,却能够借助技术固定证据,锁定目标——这就是办案背后的声像资料检验鉴定人。(引题)
他们的本领:听声辨像还原真相(主题)
“从2018年开始,浙江省检察机关根据司法办案对声像资料检验技术专业的需要,着手专业技术队伍培养,目前已拥有鉴定人4名,助理鉴定人18名。
声像资料检验专业已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专业,该省检察机关声像资料检验案件量逐年增加,2018年95件,2019年2980件,2020年3600件。截至2021年4月底,声像案件已占近两年来技术案件的12.7%。”
“炼就火眼金睛,准确听声辨像。”他们是浙江省检察技术队伍中的一群“新人”——声像资料检验鉴定人。
“说是新人,其实也不是一帮毛头小伙子,是因为这是检察技术里的一个新兴技术专业。”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兼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董梁告诉记者。
4月28日至29日,浙江省检察院在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首届声像资料检验专业论坛,来自全省三级检察院的40余名声像资料检验鉴定人、助理鉴定人,以及这方面的兴趣爱好者云集线下,以剖析实际案例的方式研讨声像资料检验工作。记者听到了他们助力办案部门拨开案件迷雾的N多个精彩故事。
辨别声像
王某究竟是被人推下河的,还是自己失足掉下河去的?
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广场旁的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生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系溺水死亡。
根据在案证据,2018年2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苏某、祝某与王某在萧山某KTV内发生纠葛后,趁王某醉酒将其带至附近广场草坪上拳打脚踢。在脱光了王某的衣服并抛弃后,两人扬长而去。
王某究竟是被人扔或者推下河的,还是自己失足掉下河去的,这影响到案件定性。杭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陈晓麒查看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我们发现,当晚被害人曾朝着桥的方向走去,但他后来有没有从桥上经过,由于另一台监控设备距离较远、光线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为了查个究竟,陈晓麒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监控录像进行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和分析。
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的王吉伟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掌握声像资料检验技术的4名鉴定人之一,承担了这项任务。通过对监控录像进行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经过一次次地逐帧回放,王吉伟和他的同事发现,监控图像中当时有一个白色的人影从桥头一闪而过。“粗看就是一个白点。而在这之后,河面泛起比较大的水花。”王吉伟告诉记者。尽管只是这么一点很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却让陈晓麒解开了心中的疑窦,并根据证据确信:王某是自己经过桥面时不慎落水,此案应认定为涉嫌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2019年1月2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苏某、祝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祝某有期徒刑八年。目前,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清点物证
他到底是不是同案犯口中的“小萝卜头”?
“冤枉啊检察官,我真的不是‘小萝卜头’,不是我干的!”在浙江省江山市某看守所,“偷车贼”王某某连声向检察官喊冤。到底王某某是不是同案犯口中的“小萝卜头”?
2018年4月19日中午,江山市贺村镇某超市门口发生一起盗窃案。监控显示,绰号“小萝卜头”的犯罪嫌疑人将他人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带着同行的刘某逃离。经鉴定,这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经侦查,刘某、王某某被锁定有重大嫌疑。刘某供述,案发当天与其同行的人绰号叫“小萝卜头”,但对“小萝卜头”是不是王某某却不置可否。此后,侦查机关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监控录像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即“人脸比对”。鉴定意见认定,案发时间点前后出现在监控中的人就是王某某。
但是,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某某拒不认罪。为慎重起见,江山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根据检察技术一体化办案机制,调派时任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检察技术科科长徐衍对此案进行审查。
“我们比对发现,王某某和‘小萝卜头’的眉形、鬓角走向有差异。更重要的一点是,在侧脸人像对比中,两人的上下颌骨突出程度不一致,而之前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也没有做差异点的合理排除,所以我们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徐衍说。
此后,因公安机关无法作出正确的鉴定,江山市检察院决定对刘某、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此处理结果没有异议。
现场勘查
服刑的大谢与本案中的小谢是同一人吗?
“兄弟俩利用容貌相似瞒天过海,给本就扑朔迷离的案情增添了更多迷雾。这是《白夜追凶》中的场景,现实中类似的一幕上演了,幸亏有技术专家们的强力支持!”说起自己承办的谢某兄弟销售伪劣产品案,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柴翠深有感触。
2019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大谢和小谢兄弟二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柴翠在审查中发现,2008年1月9日,大谢在广东省深圳市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份(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书中,大谢的各项身份信息与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案的大谢均一一对应。然而,大谢拒不承认自己犯有抢劫罪前科,认为这一判决书错误,并提出了刑事申诉,要求纠正。大谢辩称抢劫罪非自己所为,因抢劫罪被判刑、服刑的人是他的双胞胎弟弟小谢。但是,现有的在案证据都无法印证大谢这一说法。原案件发生在十几年前,到底是谁因实施抢劫犯罪被处刑罚?柴翠陷入了迷雾。
为了还原真相,柴翠向该院检察技术部门求助。2020年5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案所在地的深圳市当时为高风险地区,柴翠和她的同事迟迟无法前往当地,无法调取当年“大谢”服刑期间的指纹原件。
“有没有办法搞到大谢当时的图像资料?”得到基层院求助的董梁问。经过多方努力,同年5月底,衢江区检察院获得了“大谢”服刑期间的图像资料。于是,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该案人像同一性鉴定委托申请,董梁带着徐衍等人通过专业鉴定分析系统,进行归一化处理、图像增强、特征标记及比对。
“经过反复检验,我们得到了足够数量的高价值局部或细节符合特征,且存在足够数量及覆盖不同部位的相似特征测量值。所以可以认定,2008年服刑的‘大谢’与本案中的‘小谢’是同一人。”董梁胸有成竹地说。
“这就是关键的证据!”柴翠拿到这份鉴定意见如获至宝。在证据面前,小谢不得不交代,自己在犯抢劫罪前,还因抢夺犯罪被判刑,担心被重罚,就利用兄弟俩相貌相似,冒用了哥哥姓名,原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没想到还是暴露了。
真相大白后,该院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发出纠正判决的转办通知书。2021年2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大谢”抢劫案进行了再审,采纳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像鉴定意见,认定小谢在原审中冒用他人姓名,致原审判决中被告人姓名和身份信息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145号判决,依法判处小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案再审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4月1日,经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大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小谢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
联合攻关
车站尾随被害人的黑衣男是超市中的黑衣男吗?
2021年2月25日,宁波市奉化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郭某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郭某从当时的‘零口供’到后来的服判,浙江省检察院提供的图像资料技术性证据鉴定意见起了关键作用,他想抵赖已经不可能了。”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检察官俞仁秀说。
郭某是个惯偷,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2020年1月12日上午,他在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某公交站尾随被害人叶某,并趁对方排队上公交车之际,窃取被害人放在双肩背包内的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郭某得手后仍滞留公交站台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同年3月16日,郭某在自己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屋内搜出他作案时穿的黑色外套。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一黑衣男子在案发公交站一直尾随在被害人后面,并趁对方准备上公交车时在后面用伞阻挡他人视线进行扒窃的经过,且在扒窃后仍停留原地继续尾随他人欲实施扒窃的行动轨迹。
但是,郭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逮捕阶段均拒不认罪,否认实施了盗窃行为,仅承认自己2020年1月的一天去过奉化莼湖,并到莼湖三江超市买过玩具,承认该超市视频中2020年1月12日9时16分出现的黑衣男子系他本人。结合公安机关抓获郭某时,在他出租房内搜出他在案发时穿的黑色外套,承办检察官俞仁秀认为该案的突破口就在于这件“黑衣”。
鉴于郭某承认案发当日超市视频中的黑衣男子是他自己,该案的关键就是要证实公交车站视频中出现的尾随被害人并伺机扒窃的黑衣男子与超市视频中的黑衣男子系同一人。但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公交车站视频监控图像模糊,无法充分证实该公交车站出现的黑衣男子与三江超市的黑衣男子为同一人,即郭某本人。
于是,该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的图像资料进行技术性证据鉴定。
“我们对4份送检检材和样本的标注比对,得出检材中人像的外表服饰与样本中人像的外表服饰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都是黑色连帽马甲、黑色裤子与黑色鞋子,外套和鞋子的部分细节更具有相似性;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头型、发型、发际线近乎一致;时间都是在同一天内相近时段。”董梁说。随后,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图像资料鉴定书,鉴定意见为2020年1月12日出现在奉化区莼湖街道某公交站实施扒窃的黑衣男子与2020年1月12日三江超市中的黑衣男子倾向于为同一人。
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依据这一图像资料鉴定书,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以郭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郭某当庭表示服判。
被害人不服判决,实施诈骗的难道另有其人?
“检察官,郑某一定还有帮凶,这个女的刘某就是!”2020年3月底,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叶某的来电。
2017年5月至2019年上半年,郑某采用网上截取刘某的照片、仿冒刘某的微信名、使用变声器等方式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叶某微信聊天。后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虚构家人生病、缴纳学费等事由,从被害人叶某处骗取钱款共计26.8万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向萧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郑某认罪认罚,该院于同年2月18日以郑某涉嫌诈骗罪向萧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2日获法院有罪判决。
但被害人叶某不服判决,坚持认为诈骗他的还有一名女性,即郑某冒充的女子刘某,还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申诉,申请萧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并提供了聊天过程中的语音、对方发给他的视频、音频资料等,要求给出结论。虽然有效样本比较少,但为查明本案是否有同案人员,也为了化解涉检涉诉信访矛盾,该院逐级委托到了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
“可供比对的字词比较少,但郑某的语音中几个‘爱’字在共振峰数值、语音语调、发音特征有较高的相似度,这与刘某的是完全不同的。”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李佳说。
在详尽的数据图表面前,2021年初,被害人叶某终于放弃了自己的执念,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并对检察机关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这样的故事不胜枚举!”董梁说,视频图像类技术性证据专业性强,检察官因为技术专业能力限制,对于这类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把握,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定性,对此,检察技术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积极协助司法办案,在人像比对等视频资料分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技术支撑成为检察办案的重要助手。
“要进一步加强声像资料检验技术队伍建设,通过举办类似的论坛加强业务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将技术办案融入业务办案,促进了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助力办案人员依法有力指控犯罪,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努力当好检察机关的法证先锋!”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惠明表示。(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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