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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1-04-10 14:28

  原标题: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明确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条例》的修订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既是既往政策的延续,也是适应新时期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局主任张晓强说。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总工程师翟江临表示,《条例》针对近年来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围绕粮食流通活动中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进行了系统化制度完善,是粮食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

  明确监管职责,优化粮食市场监管

  “《条例》聚焦重点问题、突出问题,提出了若干新举措,有很多新亮点。”张晓强说。

  张晓强表示,《条例》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避免职能交叉,也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

  同时,在优化粮食市场监管方面,《条例》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近年来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让群众吃上“放心粮”

  当前,影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较多,既有粮食源头影响质量的因素,如土地、水资源污染和重金属超标等,也有仓储、加工环节的管理不善,以及物流、运输方式的不科学等。

  张晓强指出,《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粮食收购、运输、存储、出库等环节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的诉求。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等。

  规范粮食流通中损失浪费问题

  当前我国粮食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问题仍较突出。对此,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在就《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时介绍说,《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粮食流通中的损失浪费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是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三是规定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四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记者注意到,为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例如,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修订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

  “《条例》的实施,将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翟江临说。

责任编辑:陈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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