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击各类证券犯罪 保障资本健康发展
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类证券犯罪,为资本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应尽职责。
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证券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今年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安排,是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贯彻落实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体现,是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刑事立法层面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但长期以来,由于证券违法犯罪手段隐蔽、行刑衔接不畅、刑罚威慑力度不够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使得资本市场仍然存在一定比例的证券犯罪黑数,这或多或少会对资本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类证券犯罪,为资本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应尽职责。
一、以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为指引,实现证券犯罪审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实现证券犯罪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一是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牢记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三令五申表明严惩证券犯罪的鲜明态度,法院必须牢记“国之大者”,在职责范围内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证券犯罪不仅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都很明显。以往存在以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导致本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量较少,且刑罚力度不大,警示效果不明显,证券违法犯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犯罪的法定刑,回应了广大受害投资者的强烈诉求。三是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味着,法院在审理个案时,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不得降低司法认证标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不悖。四是坚持宽严相济。零容忍证券犯罪并不排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以符合条件的最高法定刑为量刑基准点,结合不同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严格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宣告刑,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二、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证券犯罪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结合证券犯罪取证认证难度大、对法官裁判技能要求高等特点以及证券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较为分散等现状,有必要探索一种符合中国国情且具中国特色的证券案件审判模式。一是在成渝金融法院试点证券案件审理“三合一”模式。“司法上的分散管辖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之间衔接不畅,不利于形成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将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引发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交由不同法院审理,难以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一体的惩戒机制,不利于形成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成渝金融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金融法院。基于这一特点,试点证券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模式,具有现实可行性与必要性,将有助于统一裁判思路与尺度,更好满足证券期货案件刑民行交叉增加的现实需求;有助于更好形成合力,提高执法司法效率;有助于提高金融风险研判和预警的成效,形成高效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的力量。二是提升证券犯罪审理专业化水平。证券案件审理专业性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重视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券领域专家辅助人的辅助查明事实作用;可以探索在证券领域从业者中选拔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查明争议事实;应探索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人才交流机制,在证券监管部门选拔具备法律从业资格且德、能、勤、绩、廉优秀的执法人员到法院担任审判员;同时提高证券案件审理法官的选拔要求,通过证券专业考核的法官方可担任证券案件的审判员。
三、以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为补充,助力证券市场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要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探索创新,增强资本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健全事前引导、事中防范、事后监管相衔接的全链条资本治理体系。”“要完善行业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司法的核心职能是以个案裁判诠释规则之治,引领良法善治,以公正裁判树立规则、提供指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体系,一是要发挥判决引导社会价值判断的风向标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证券案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要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并建立典型案例库。探索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示范判决机制,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发挥示范判决引领作用。二是要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并与其他信息数据资源开展对接,以及通过类案分析,加强对证券市场治理动态和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等主动承担出台政策、完善规则、风险评估、合规审查、信息披露等责任。三是与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定期通报证券案件执法司法等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定期向法院通报证券行政违法案件,以及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各成员单位针对证券市场治理动态和热点问题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并建立证券违法犯罪信息预警共享机制,增强治理的预见性和敏捷度,便于更好规范和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法院在参与、推动、规范、保障证券市场治理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零容忍证券违法犯罪,必须坚持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必须在内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外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证券犯罪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证券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实现。(钟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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