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很多社保待遇一样,工伤待遇申报过程中,经办机构往往需要参保单位在申报表上盖章。可是有的单位会因一些纠纷,拒不配合盖章,工伤职工是否还可以完成报销手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被拒
黄某是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某物业公司服务员,2019年11月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黄某两次向本地社保局申请报销医疗费,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医疗费总计194592元,其中用人单位已支付95828.5元。因黄某与单位就该笔款项的垫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就医疗费报销款项划入的银行账户达成一致,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银行账号、垫付确认书等资料。
社保局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为本省统一文本格式,申请享受工伤医疗费待遇需用人单位在该表盖章确认,黄某未能提供该材料,故不予支付黄某该医疗费用。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法律未规定申报医疗费需单位同意盖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将前述材料作为申请支付待遇的条件。社保局以无法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材料拒绝给付工伤待遇,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据此,判决新会区社保局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给付义务。
点评:工伤待遇报销程序不应增设法律规定之外条件
工伤职工报销医疗费等待遇,经常需要参保单位在待遇申报书上盖章,但有的单位拒不盖章配合职工申报待遇,造成职工权利受损。
一、法律未规定职工申报医疗费需单位盖章同意。《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职工申报工伤医疗费需要参保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只要发生了工伤,基金就有义务支付医疗、康复费用。经办机构在法律之外增设参保单位同意条件,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二、单位已经垫付医疗费,不构成经办机构拒付医疗费的理由。职工受伤治疗期间,一般尚未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尚无法支付医疗费。又由于工伤治疗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故而此时的费用基本都由职工自付或单位垫付。无论单位是否垫付医疗费,职工持合法诊疗资料和票据要求报销的,经办机构均无权拒付。
三、工伤职工重复享受医疗费待遇纠纷需另案解决。单位参保后,工伤医疗费应由基金支付。单位先行垫付了医疗费,职工另外又持票据享受了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待遇。这就造成了参保单位的权利损害,而并未损害工伤保险基金的合法权利。不过,这种对单位的权利损害纠纷,需要参保单位通过民事法律渠道另行解决。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2年6月22日发布,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黄某诉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徐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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