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吴莉莉向本报反映说,她遭遇工伤后,因公司没有在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她受伤前工资的标准向她给付相应待遇,每月只领取生活费的她决定向公司辞职。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否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公司应当向吴莉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之对应,公司是否应当向吴莉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取决于公司有没有按其受伤前工资的标准向其给予相应待遇?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这里,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伤而享受的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的待遇,故当属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吴莉莉遇到的问题恰好与此相同。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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