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题)
北京二中院:属严重违纪情形,解除合同合法(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 劳动者互相代打卡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考勤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对于劳动者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行为,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3年9月9日,李某入职某生物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6年9月6日,某生物公司向李某送达了2016版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公司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软件、篡改、伪造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或协助篡改、伪造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等不诚信或欺骗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让别人或替别人打卡等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在未经某生物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自己的手环中,并进行了使用;还曾将复制卡交给同事,要求同事代其打卡;另李某还曾代同事进行上班打卡。
2020年11月30日,某生物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李某伪造员工胸卡为由,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函,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生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经某生物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其手环中,并多次将该复制卡交由其他员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员工打卡,系伪造自己考勤记录及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行为,符合某生物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某生物公司属合法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法院最终未支持李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中,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关员工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实际需要,且没有超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有关工作安排和基本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故不能到岗工作的,应按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劳动关系作为具有一定隶属性与人身依附性的长期、持续和稳定的关系,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履行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权利,才能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良好社会风气的弘扬。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探索员工管理方式方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张洁 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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