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劳动者的高温待遇落到实处,让劳动者享受到充分的劳动保护,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可是,因认识上的偏差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在实践中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以下6个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只有做到“六不能”才能确保自身不违法、无侵权,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案例1】 高温津贴不能想不发就不发
江淼是一家私营物流公司的搬运工。工作苦累不说,最难熬是每年夏季顶着高温干活却没有一分钱高温补贴。近日,他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乡每年夏季都有700元至150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于是就找老板谈了高温补助费用发放一事。岂料,老板不仅不同意向他发放高温补助费,还称高温补助费发与不发是企业自己的事,职工无权过问。
【评析】
物流公司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江淼可依法主张高温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7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在这里,江淼要求公司发放的高温补贴、高温补助费,实际上就是该规定中的高温津贴。因此,江淼可依据所在地区高温津贴标准,要求公司予以发放。
【案例2】不能不给非正式员工发高温津贴
刚从职业学校毕业的裴林林与同学赵楠来到一家盐业公司干临时工。近日,公司向每位正式员工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发放了高温补贴,而他俩却没有。他俩向公司询问原因,公司答复称他俩属于非正式员工,且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高温补贴费用。
【评析】
裴林林与赵楠虽然是盐业公司临时工,但并不影响他们主张高温时段劳动时应当得到高温补贴费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该规定对劳动者并未区分正式工与非正式工,所以,公司应当向裴林林与赵楠等所谓的“临时工”发放高温津贴。
【案例3】不能以免费降温饮料替代高温津贴
盖亚莉是一家成衣制品公司的员工。每年夏季,公司都免费提供两种以上的清凉饮品。当有人提出发放高温津贴时,公司称每天的饮料费用比高温津贴不低,二者完全可以相抵。若算细账,公司发放的饮料费甚至比高温津贴还要多。
【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是法律法规作出的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了不同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形式和标准。其中,发放形式全部是现金给付。
此外,《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在规定高温津贴数额的同时,该办法第12条还明确规定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由此可见,免费降温饮料是不可以顶替高温津贴的。
【案例4】不能因缩减工时扣除高温津贴
王磊在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工作。每年夏季高温时段,该公司都出台规定,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但不减少工资,也不另行发放高温津贴。近日,王磊提出发放高温津贴要求时,公司的回答是:减少工作时间就应减少工资,公司不减少工资等于是用工资来顶替高温津贴了。
【评析】
高温津贴不是企业可发可不发的企业福利,而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
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6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正因为高温津贴作为一项防暑降温费用已经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所以,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工时不能成为扣减工资的理由。
【案例5】不能因职工离职取消高温津贴
2021年8月30日,陈爱南与所在建筑安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国庆节前,公司发给每个员工4个月高温津贴费共计1200元。陈爱南得到这一消息后找到公司,要求给付其两个半月的高温津贴。公司认为,陈爱南在发放高温津贴前已经离职,不能享受该补贴。
【评析】
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只要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了劳动,就应获得高温津贴。本案中,陈爱南虽然已离职,但他在高温时段为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既然他与其他职工一样在高温时段付出了劳动,就应当与其他人一样,理所当然地享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
【案例6】不能在最低工资里包含高温津贴
曹颖是一家保健品公司的推销员。2021年夏季,因公司效益不好,曹颖与其他员工一样每月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最近,她找公司要求补发去年的高温补贴费用,公司答复说:“去年发放的工资里已经含着高温津贴,再补发就发双份了!”
【评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项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中不应包含高温津贴。因此,公司的答复是错误的。如果公司坚持不补发此前的高温津贴,曹颖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劳动午报消息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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