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区域碳市场改革应加强探索与创新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碳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个省(直辖市)、市启动。2013年起,7个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2年6月31日,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5.1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28.69亿元。试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保持较高水平,市场覆盖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保持双降趋势,有效促进了地区企业温室气体减排。
区域碳交易面临的问题
在碳交易地方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区域碳交易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配额管理不够科学。部分地方碳市场对碳排放管控企业实行“只出不进”原则,在原有初始纳入名单基础上,部分管控企业“关停并转”,而碳排放量达到管控要求的新建企业均未纳入。有的地方碳配额核定基数、增长变化等规则不清晰,不利于控排企业合理设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控排计划。企业事后申报核定碳排放量和获得发放配额量的方式,不利于事前调动企业降碳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碳排放履约监督弱、违约成本低。各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总额、强度等碳信息披露不足,不利于社会监督控排企业碳排放情况。一些地方未对配额管理单位开展碳审计监督,不利于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此外,一些地方对配额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拒绝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三是区域碳市场广度、深度不够,功能发挥不足。由于对碳排放管控企业实行“只出不进”原则,并且随着主要控排企业逐渐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区域碳市场发展空间将受到挤压,碳市场规模未来存在萎缩风险。当前碳排放交易多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不允许投资者对单个标的进行竞价。区域碳市场呈现交易缺失日较多、交易规模波动剧烈、交易价格巨幅震荡等特征,导致碳价格的代表性较差。
四是碳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尚未有效联动。由于碳交易市场价格代表性差,其碳排放权价值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较难作为抵质押品,无法发挥增信、融资功能,不易实现碳交易市场与信贷市场的有效联动。
五是碳市场对碳中和激励不足。对于企业工艺节能、管理节能等节能项目所取得的节能量,以及植树造林的减碳量,无法转换成碳权。一些地方规定使用国家和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不利于减排企业发展减排技术。配额管理单位获得的年度配额可以进行交易,但卖出比例通常不得超过50%,不利于鼓励开展碳配额交易、激活碳市场。
六是碳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不足。一级市场拍卖配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碳市场履约缺口、控排企业和投资机构结余配额量、核证减排量分别确定年度配额有偿发放总量。但因未能参考碳价格和企业减排成本确定有偿配额的发放额度,价格对于市场配额拍卖规模尚未发挥信号作用。
对深化区域碳市场改革的建议
正确认识并解决当前区域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对于推进区域碳市场高质量发展、实现地区碳中和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对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具有启发性。
笔者建议,深化区域碳市场改革,可以在配额单位和分配规则管理、碳排放履约监督、二级市场体系构建、碳市场和金融市场融合、碳中和激励机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等方面开展探索与创新。
一是科学管理配额单位、建立分配规则。对于碳排放额度超过特定二氧化碳当量的所有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均纳入配额管理。根据企业最新历史碳排放数据实行配额管理单位动态更新,推动名单实时更新。基于不同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合理规划不同行业的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与路线图,明确科学分配碳排放配额的规则,从而合理稳定企业预期。根据企业实际特点,明确碳排放权基数,强化目标导向,年初发放配额,充分调动企业降碳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碳排放履约监督。探索强制要求控排名单企业披露碳排放总量、强度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对企业开展外部碳审计工作,联合财政部门探索构建企业内部碳审计体系和制度。对于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或拒绝履约的,可以根据瞒报缺口规模,按照市场价格的较高倍数进行罚款,并纳入环境评价不良信用纪录。
三是推动构建高效的二级市场体系。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探索建立跨区域碳交易市场。扩大碳交易主体和品种,鼓励新能源、碳汇生产企业自动申请配额管理单位,并参与碳汇产品以及碳积分产品交易。完善碳交易微观机制,深化碳价格机制改革。引入单向竞价、集合竞价以及经纪人制度,激活碳市场。
四是推动碳市场和金融市场深度融合。探索将碳排放权纳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碳排放权融资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统筹使用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资金,研究设立碳市场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源参与碳市场建设。发展碳金融,助力碳市场,探索开展碳远期、碳回购、碳质押、碳资产管理等碳金融创新业务。探索建立企业、个人等领域碳账户,为碳市场建设赋能。
五是深化碳中和激励机制。将体现碳汇价值的森林、湿地、耕地等领域的生态产品纳入碳交易。科学确定自愿减排量的交易范围,培育和支持本地有能力的机构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资格。探索将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碳排放量。探索扩大国家和地方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核销比例,扩大配额管理单位获得的年度配额可进行交易的比例。
六是建立碳排放权价格平准机制,深化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机制。政府结合市场价格和减排目标设定碳排放权成本的范围区间,即设定碳排放权的价格上线和下线。建立碳排放权价格平准机制,当市场价格长期高于上线导致不利于区域发展时,自动释放碳配额;当市场价格长期低于下线导致不利于区域碳排放时,自动回购碳配额。
(作者单位:陈震、岳鑫,重庆工商大学;谭君印,兰州大学;贺高祥,重庆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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