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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被外卖小哥撞倒受“工伤”,还能索要误工费吗?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6-21 16:53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被外卖小哥撞倒受“工伤”,还能索要误工费吗?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并不少见。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还可以再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一天,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车在某校园行驶中车速太快,撞伤了骑自行车的学校老师李某,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

后李某经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诉讼中,李某要求王某及其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王某及其公司则称李某已经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再支持其误工费主张,否则构成“双倍”赔偿。

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往往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能否兼得的问题。

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本案例中根据在案事实,李某因伤构成工伤,对误工费,因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双赔”的医疗费用,所以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来听听法官的解答。

法官: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受害人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针对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通过相反解释可得出结论,即除了医疗费用外,其他损失具有“双赔”的依据。

通过法官的解释,我们知道,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原则上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就是本期小课堂的内容,我们下期见!

监制 赵洁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责任编辑: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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