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周末参加工作培训,算不算加班?有个案子审了3次,法院这样判→
单位安排员工周末进行培训算给员工的福利吗?
对于员工来说,培训占用了休息时间,是否应该获得加班费呢?
员工周末被安排培训
孙某是北京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2015年5月26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该幼儿园不同意支付。仲裁委裁决幼儿园应当支付孙某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用人单位诉至法院
幼儿园不服,诉至法院。理由为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
(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
但孙某参加的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孙某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孙某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孙某个人是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孙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孙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表》,显示休息日加班共计25天,故幼儿园应当支付孙某加班费21581.61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孙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虽主张系孙某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故对于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驳回了幼儿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孙某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孙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虽主张系孙某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
两审法院采信孙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并无不妥。故驳回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看,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
所以,本案重点在于:是员工自行参加的培训还是公司安排的培训。
经法院审理,确定是公司安排的培训,法院判决支付加班费完全没问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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