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急管理部发声加强“野景区”管理 擅入“禁区”发生意外自己担责(引题)
违规野游受损 法律不惯着(主题)
北京晚报记者 张宇
国庆假期,不少游客不顾警示、阻拦进入云南哀牢山“禁区”游览引起社会关注。其实,全国各地类似情况屡见不鲜,甚至还发生了伤亡事故。10月8日,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在研究部署第四季度安全防范重点工作时要求,加强对“野景区”、网红打卡点的安全警示宣传和流动巡查,严防违规冒险进入。同时,记者从多个北京地区的法院判例了解到,不顾警示和阻拦,擅自闯入禁区,一旦发生意外,将自己担责。
案例❶
一家三口攀爬野山被困 救援人员冒雨连夜营救
在北京,每年都会发生因爬野山、滑野冰、野钓等导致的意外事件。今年7月,在门头沟木城涧附近一处野山山崖下,有人发现一具男子遗体,后经核实,为4天前爬山失踪的一名驴友。
今年国庆假期,北京消防部门7天时间处置山岳救援警情达35起,营救49人,人员被困大多是擅自攀爬野山所致。其中,不仅有成年人“挑战自我”,还有家长带着孩子一起冒险。
10月6日凌晨3时许,昌平区十三陵消防救援站接到一起一家三口被困野山的警情。被困三人白天自行上山,天黑下山时迷路。报警时,一家人缺水少吃,体力透支,连自己位置都无法准确描述。
救援途中突降小雨,山路湿滑,消防员步履艰难,加之通讯信号不稳定,无法与被困者取得联系,导致救援工作进展缓慢。消防员只能通过一遍遍大声喊话,不断闪烁灯光的原始方法搜救。清晨6时左右,消防员终于找到被困的一家人,好在大人孩子身体并无大碍。
怀柔区是山岳救援警情的高发区域。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热门户外登山线路山口处均设置有醒目的‘禁止爬野山’的安全提示牌,但人们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又低估了野山的危险,心存侥幸。他们缺乏对大自然的敬畏,从而对警示视而不见。”
此外,消防救援和各类民间救援都属公益性质,营救过程均不收费;大多禁区只有禁止性条款,而无惩罚措施。这也让一些人对于警示劝阻有恃无恐。
案例❷
孩子擅入水库捞鱼溺亡 家长起诉库方索赔被驳
去年7月,14岁的王磊和几名同学擅自进入当地水库捞鱼。同学李梁不慎掉入深水区,王磊游过去营救,结果两人都不慎溺亡。
王磊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方应为这起意外事故承担安全防护责任。于是,他们将水库管理方及被救助的李梁的父母一同起诉,向双方索赔80多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现场勘验发现,在水库护堤路上,安装有铁质护网,并设置安全提示牌,“请勿在库区内捕鱼、游泳滑冰”等警示语及警示图清晰可见。
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方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水利工程设施,水库担负着防洪防汛、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职责,不对外经营盈利,亦非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因此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虽然水库对社会公众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管理方已设置铁质护网和警示牌,并安排工作人员对水库周围进行定期巡视,应当认定其已尽到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安全防范义务,而不应过分苛责,且其对受害人故意闯入水库区域后戏水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
法院还认为,两名受害人均年满14周岁,应当知道不允许擅自翻越进入水库的事实,且应当预见到下水存在人身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而没有预见,两人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王磊父母的索赔主张,仅酌定李梁的父母补偿其5万元。
分析
并非“谁弱谁有理”
记者查询近几年法院相关判例发现,法律不再惯着擅闯禁区的“巨婴”。
女子李莉与家人购票进入门头沟妙峰山景区后,不顾“您已离开景区,请注意安全”的安全提示,擅自攀爬野山导致摔伤骨折。事后,她将景区诉至门头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已做了安全提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李莉不顾安全提示攀爬野山,所造成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市民马明到永定河捕鱼溺亡。家属向水务局等单位索赔130余万元。门头沟区法院查明,事发河道处设有多处安全警示标牌,相关管理部门已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判决被告不担责。
14岁的郭小鹏在通州区一免费公园游玩时,无视“禁止游泳”警告牌,擅自进入公园人工湖中游泳并溺亡,家属将公园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赔偿。通州区法院认为,公园管理方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这些判例显示,“谁弱谁有理”不是过度维权的理由,“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也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法律不再保护那些视自身生命安全为儿戏的人。不遵守规则和法规,理应后果自负。(案件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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