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雇主责任险被判败诉
判决认定员工在工作中猝死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本报讯 北京某保安公司将员工李某派往京外某工地工作,李某工作期间不幸猝死后,保险公司以保安公司将李某外派工作增加了承保风险为由拒绝理赔,保安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保安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万元。
该保安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京外某建筑工地担任保安,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李某表现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
保安公司为李某等多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项目包括伤亡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其中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赔付60万元。
2021年11月某天上午,李某上班期间晕倒,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保安公司和李某家属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22万元并已实际给付。后保安公司向该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保安公司投保时并未将员工工作地点在京外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失,导致承保风险增加。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仅在首页部分简单载有“被保险人营业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并未对营业范围的含义进行定义和解释说明。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中,未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将“北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说明。而且,就李某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保安工作会导致承保标的风险明显增加这一主张,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是《雇主责任险保险单》载明的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其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猝死,符合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已向李某家属承担22万元经济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向保安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万元。(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