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房屋归孩子居住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两套房屋均是依据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中针对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的规定而安置。综合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的情况,小乐理应享有优惠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和权益。由于房屋已实际交付安置,小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占有使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购买涉案房屋所需全部费用亦应由小乐负担。判决后,王先生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李铁柱)
编辑:耿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