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封闭式办案,速查速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其中,中央委员、中纪委委员违纪须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如前所述,陈良宇是由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立案的。同为原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薄熙来,也经历了同样的程序。2012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了王立军事件调查和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复查情况的汇报,薄有错误和责任,并涉违纪线索。中央决定停止其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
查处这些省部级以上高官及其他中管干部(即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的重任交由中央纪检监察室来完成。十八大之前的中央纪检监察室只有8个,中纪委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均由这8个纪检监察室直接负责查办。
上述纪检系统人士说,陈良宇案即由当时负责华东六省一市的第七监察室来具体办案,分管第七监察室的中央纪委副书记牵头。薄熙来案则由当时负责西南地区的第五监察室具体查办。
然而,在这场史上最严厉的反腐败运动开始之后,仅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就有31人。这对中纪委的办案力量提出了挑战。
在十八大之后,中纪委对机关的机构设置进行过两次调整,将纪检监察室从原来的8个增加到12个,较十八大以前增加了50%,此举大大增强了办案力量。
据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透露,中纪委监察部直接从事纪检业务的人员增加了100多人。“每个纪检监察室均配备30名人员,设4个处。”这意味着中纪委的全部办案人员总数达到了360人。
但这还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全国的省级纪委承担了向中纪委成立的专案组输送办案人员的重任。而出于回避考虑,异地调动纪委力量十分频繁。
据悉,在当前的反腐局势下,中纪委从全国各省份都借调了办案人员,再统一往全国各省份异地分配。被借调过来的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被禁止与外界联系。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的一位人士试图约他被借调到外省办案的纪委朋友吃饭,“结果发现,我不能和他直接联系,只能和他单位的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得到的回复是,办案期间不能出来吃饭。封闭式办案,禁止与外界接触,其他人无法知道他具体在哪里办案以及在办理谁的案件,保密性非常强。”
然而,全国纪监系统每年的办案数量十分惊人。以2013年为例,这一年全国纪检系统的立案数量就达17.2万件。仅靠纪检系统内部的办案力量根本不够。因此,长期以来,纪监系统一直需要从其他部门如检察院、公安局借调人手,事实上,根据不同的案件,他们也需要配备更专业的办案力量。以当年的厦门远华案为例,中纪委牵头成立专案领导小组之后,大量的办案人员从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抽调进驻厦门,办案人员最高峰时达1000多人。
虽然尚未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也规定了案件调查的具体时限。一般情况下,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上述东部省份的省级纪委官员说,以前一个盘根错节的案子,两三年也未必办得完。“但现在的办案速度明显加快,基本上是速查速决。”
但在十八大之后,中纪委对办案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坚持“快查快办”,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而为了确保纪委办案的独立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明确了“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中央纪委研究室撰文称,在以往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会导致一些腐败大案要案,存在多年却未能发现……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腐败活动……却迟迟未能查处。
这些现象将有望在纪委改革之后得到改善。
中纪委网站刊文举例,2014年3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通报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当天,江西省委机关报《江西日报》仍在第二版发表了姚的署名文章。这反映当前反腐败的一个新特点: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该文将此归因于纪委的身份独立。
“这意味着中纪委即使是把姚木根这样的‘中管干部’带走了,也不需要跟你省委打招呼了,等控制了以后再告诉省委。”上述那位省级纪委官员说。
这也意味着纪委的权力更大了。为了实现自身的监督,中纪委在3月份的机构改革中新设了一个专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被称之为“纪委内部的纪委”,亦是应中央“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整顿办案人员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