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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主体,肩负着反映职工群众愿望要求、代表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责。正确发挥职工代表作用,对企事业的民主管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源头的维护作用。
长期以来,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基本形式,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发挥“议大事、作决策、定方向”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基本制度广泛被各企事业单位党政工和广大职工所认可。
一般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目前绝大部分单位对一年一度的职代会的召开都比较重视,会议期间职工代表们认真听取、审议各项议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但对职代会闭会期间如何建立行使职权的长效机制,如何使职代会在闭会期间持续发挥“常议事、多参与、勤协商”的积极作用,将职代会的影响力贯穿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全过程,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则普遍重视不够和研究不够。在这里笔者就职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谈一些探索性的看法。
通过职代会联席会议发挥作用
职代会联席会议是职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负责协调解决临时需要职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是职代会闭会期间继续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联席会议讨论或审议的内容。联席会议讨论或审议的内容应该是职代会已审议并原则通过,但又须进一步补充修改的有关方案或文件;单位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金分配方案、重大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劳动规章制度的修改、调整;涉及职工福利基金、社会福利等方面重要事项的调整;听取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干部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听取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审议专门委员会(组长)向职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其他民主管理重要事项。
二是联席会议参加的主体。参加人员为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委员,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等。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单位其他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三是职代会联席会议对职代会负责。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或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应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得以确认,确保职代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四是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工会可提议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通过职代会工作机构发挥作用
工会是职代会工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动态性地承担下列职责:一是督导落实本次职代会决定、决议。二是负责筹备召开下次职代会,主导确定职代会议题。三是主持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四是指导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开展常规性、专业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五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六是接受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七是组织职工代表开展述职、评议等。八是健全职代会工作档案和日常民主管理台账资料。
通过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发挥作用
职工代表团(组)长,是由各选区组成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团(组)长必须是职工代表。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作为民主管理的骨干力量,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是向本单位职工传达职代会精神,制定或协助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的措施、办法等;二是督导本单位贯彻落实职代会决定、决议;三是参加职代会联席会议,共商处理民主管理重要事项;四是组织本单位职工代表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五是接受并落实职代会委托或上一级工会交办的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通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发挥作用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选热心群众工作的、有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少量的非职工代表担任。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事项,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是拟制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专项议案;二是推动单位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专项决定、决议;三是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办理职工代表提案;四是调查研究专业性较强的民主管理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办理职代会或工会组织交办的其他民主管理具体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一般都有对应的行政业务工作主管部门,负有对该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检查监督的任务。但是,必须注意自己是为职代会行使职权服务的,不能干扰和包办代替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通过职工代表发挥作用
职工代表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主体,肩负着反映职工群众愿望要求、代表职工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责。正确发挥职工代表作用,对企事业的民主管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源头的维护作用,对企事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职工代表作为行使职代会职权的权利主体,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主要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是积极宣传职代会精神,带头执行职代会决定、决议;二是调查研究职代会决定、决议落实中的问题,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或工会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经常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征集职代会议题,提出职代会提案;四是积极参与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调研、巡视、检查等日常活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定期向选区职工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民主评议和监督;六是做好职代会及职代会代表团(组)、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会交办的其他民主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把“尊法”纳入国家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工会作为在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要进一步坚定法制信仰,树立法制理念,培养法制精神,不断巩固党治国理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结合工会“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职工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推进工会依法治会进程,进一步加强职代会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好职代会闭会期间各载体的常议事、多参与的积极作用,使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成为企事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