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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增收进程中,工会要对困难职工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工会要充分反映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在激发活力增加收入过程中的实际状况,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落实《意见》的实际工作,特别是参与就业及收入相关的各项法规政策的制订和修订。
2016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国家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努力缩小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决心。《意见》的实施和落实有利于营造公正公平、和谐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激发职工群众积极进取的热情。对此,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实施过程中,工会要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做好激发职工活力,提高职工的劳动报酬。
发挥已有工作机制的作用
在各级政府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工会首先要在激发职工群体活力方面有所作为。
一是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激发职工活力。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是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早在“十二五”期间,全国总工会就制定了《2011-2015年劳动竞赛规划》,近年来,各级工会配合创新、创业活动,在各行各业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以竞赛作为平台推动职工个人和职工队伍的发展。2016年9月全国总工会下发《2016-2020年劳动和技能竞赛规划》,各地各级工会又先后启动了“十三五”期间的劳动竞赛,此项工作的开展必将对激发职工群体活力起到巨大作用。
二是做好工会劳模工作,充分发挥劳模的带头引领作用。劳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模工作对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具有强大推动作用。近年来,工会劳模工作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通过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动作用,激发更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可以说,工会劳模工作已经开始了激发职工群体活力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帮扶工作,特别是新形势下促进就业的工作。我国目前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状况,各级政府在落实《意见》时,不会简单地谈居民增收,而是强调要在稳定就业的前提下,实现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长。
重点关注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是《意见》所列的七大特定群体之一。困难职工群体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具有很明显的特殊性,要激发其活力和增加收入,将面临不小难度。
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的职工群体;在岗工作但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群体;生产经营困难和关闭破产企业中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的职工群体;被长期拖欠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费而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职工群体。其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职工为特困职工。困难职工群体的出现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也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策不能及时配套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具有历史必然性。
首先,困难职工群体分布上的结构性。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制造业等传统产业衰退,尤其是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和去杠杆,是优化产业结构,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举措,但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致使职工下岗、失业、分流,因此,结构上困难职工群体大都集中在国有企业和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企业。
其次,困难职工群体存在自身的不适应性。困难职工大多技能单一,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龄偏大,市场竞争和生产自救能力弱,很多人难以在社会上自谋生路。
最后,困难职工群体形成上的集中性和阶段性。目前的困难职工既有来自国有企业,也有许多来自民营企业,且多集中在钢铁、建材、家具、灯饰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但我们也应看到,职工下岗的现象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大量曾经为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作出过贡献的职工下岗,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中,为产业结构改革脱困付出了必要的代价和成本,这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逐步实现,在一定阶段大批职工下岗的现象将会明显减少,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构成、特征将会有新的表现。
在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增收进程中,工会要对困难职工群体给予重点关注。一是工会的帮扶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补充,内容与形式要有突破。除了对遇特殊情况特别是改革造成的临时性短期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进行快捷帮扶外,更要通过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提高他们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力和创业、就业活力,最终克服困难并使收入逐步增加。二是工会要充分反映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在激发活力增加收入过程中的实际状况,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落实《意见》的实际工作,特别是参与就业及收入相关的各项法规政策的制订和修订。为保证工会对有关政策的及时和有效参与,地方工会要通过参加与政府联席会议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以及电话联系沟通、意见征询函件等形式,积极主动参与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讨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