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民:从《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看工会履职状态
//www.workercn.cn2015-09-22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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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tyle="FONT-SIZE: 14px;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山西工会认真分析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既有政策、制度、法规的现状,找准了立法规范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最佳路径,详尽列出了相关立法依据,十易其稿起草了《条例》(草案),多次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最终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这一关系到妇女、家庭、儿童乃至整个社会的重大诉求进一步纳入了法治轨道。</FONT></P>
<P> 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准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4年《山西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后,山西工会积极推动相关工作,通过法规形式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又一重大成果。</P>
<P> 两年两个事关职工权益维护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是山西省委省政府关心爱护广大职工的具体体现,是省人大省政协体恤民意、建言献策的具体作为,更凝聚了山西工会认真履职、源头参与维护职工权益的担当精神。</P>
<P> 《条例》的出台,是山西工会响应职工呼声、顺应职工需求,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工作作风的体现</P>
<P> 实效是工作成败的标准。</P>
<P> 近年来,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发生变化,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一定困难,四是社会各界要求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形势下,之前既有的一些规定已经有些滞后。</P>
<P> 面对实际情况,山西工会先后组织针对性调研11次,并将调研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及时传递了职工的呼声,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想办法、出思路、找路径解决具体问题。工会的工作因此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也引起了决策机构的关注。</P>
<P> 《条例》的出台,是山西工会遵循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会、依法维权、依法服务职工的理性选择</P>
<P>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P>
<P> 山西省总工会把握大势,以继承、完善、创新、提高为总体要求,以“调查研究年”、“依法维权年”、“组织建设年”、“素质提升年”、“总结提高年”等5个主题年为工作抓手,倡导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着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工会“治理”能力,创新了工作模式,进一步赢得了党政支持和职工信赖。</P>
<P> 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山西工会从一开始就把职工的诉求放到了法治的范畴内来思考来梳理。要更好地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就应当通过最具约束力的手段来实现,这样的手段就是法治。山西工会认真分析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既有政策、制度、法规的现状,找准了立法规范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最佳路径,详尽列出了相关立法依据,十易其稿起草了《条例》(草案),多次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最终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这一关系到妇女、家庭、儿童乃至整个社会的重大诉求进一步纳入了法治轨道。</P>
<P> 《条例》的出台,是山西工会发挥积极能动性,打破因循守旧思维,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有效尝试</P>
<P> 创新是人类进步的源泉。</P>
<P> 一般性地方法规的立法,按照程序应当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后方可进入程序。如果按部就班,《条例》的出台就要推到几年以后,如此,相关措施就无法及时惠及女职工。</P>
<P> 面对这一困难,山西工会认真分析了立法程序后,决定应用一定数量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也可启动立法程序这一非常规路径来实现尽早立法。2014年以来,山西工会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呼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复强调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在工会的带动下,2014年和2015年山西省两会上,36名和1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建议立法的议案,工会界别的政协委员也连续两年提出了相关提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田喜荣同志更是多次奔走呼吁,积极推动立法。在多方努力下,今年2月,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进入2015年立法计划。</P>
<P> 作为立法的主要推动者,在诸多《条例》具体内容的确立上,山西工会也创造性地争取到了“最大尺度”。</P>
<P> 比如,“更年期”保护是《条例》的首创。《条例》的上位法,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并未提及。在临床医学上,“更年期”也没有清晰的判定标准,但现实中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更年期综合症更是困扰妇女劳动的无可名状却又难以解决的实际障碍。经过无数次据理力争,山西工会最终成功争取到了这一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获准通过的《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应当说,在立法上这是一种突破,在维护职工权益上这是一种创新。</P>
<P> 法律的意义在于实施。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在山西工会的积极主张下,《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工会监督实施的职能,并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接入了这个《条例》。这也是一种创新。</P>
<P> 《条例》的出台,是山西工会坚持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宗旨,积极认真履行职责,自加压力、勇于担当的体现</P>
<P> 担当是事业成功的保障。</P>
<P> 从顺应职工需求,到立法动议,到推动立法进程,到尽力争取最大保护,再到成功立法,整个过程山西工会都积极参与积极推动,可以说,正是在工会的大力推动下,这个《条例》才能够最终出台,这是山西工会一贯以来的工作作风,也是山西工会敢于担当、勇于担当、能够担当精神的具体体现。</P>
<P> 敢于担当,是山西工会在职责面前不推诿不逃避,自觉迎接挑战的工作态度;勇于担当,是山西工会主动呵护职工权益,主动承担“娘家人”职责的负责精神;能够担当,是山西工会从实际出发、循有效途径、有前瞻创造性运作、最终讲究实效的履职路径。</P>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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