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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作为立法、修法的根本,充分体现了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在此前提条件下,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就顺理成章、成为必然。
一、新《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的内容变化
总体讲,新《安全生产法》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原《安全生产法》共97条,修改后共114条,新增17条,修改59条。全法114条、修改59条、新增17条中,分别有71条、40条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内容上作出了以下重要修改与补充:
一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四是明确规定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五是明确规定了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六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七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八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九是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责任追责
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法律上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严厉规定。
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条款多,具体且操作性强。二是事故罚款大幅度提升。三是对安全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提高、处罚范围增加。
总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已经作出具体明确界定,这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必将发挥巨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键在于落实,如何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将是我们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中之重。(作者单位:四川煤监局川西监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