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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摆位,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定位,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到位。
一、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摆位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新安法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地位。
(二)体现了安全生产是党执政理念的基本要求。新安法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立法宗旨,与我们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完全一致。
(三)阐明了安全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将安全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
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定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与配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
(二)安全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一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新安法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首次将乡镇一级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写入法律。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明确了相关行业、业务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管执法地位得到明确。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三、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到位
(一)增加了安全生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强制执行停产停业责令。新安法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处理决定的行为,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二是终身强制禁入。新安法增加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二)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经济处罚力度。新安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处罚一是扩大了处罚范围。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及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处罚。二是大幅度提高了处罚额度。三是大部分处罚条款不再将“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即可给予处罚。
(三)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新增了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责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条款。
总之,学习贯彻新安法,首先要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依法治安”意识;重点在明确和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和责任;关键在自觉践行新安法各项规定和要求,履职尽责。(作者单位:四川煤监局煤监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