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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职责 转变方式理念
唐渔海
//www.workercn.cn2014-12-08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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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学习,有以下六点体会。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生产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法律,明确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发展理念。将“综合治理”写入了安全生产方针,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不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而且要采取多措并举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不能就安全谈安全,就安全治安全。充分说明了安全生产的艰巨性、复杂性。

  二、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企业的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委托单位负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等。

  四、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理念应当发生改变

  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增加了监管部门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明确监管部门不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而只是监督等。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六、建立细化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要求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作者单位: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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