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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公权:
大胆探索制度创新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今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举动,让人眼前一亮。
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河流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得到授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起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公益诉讼迎来“国家队”。专家指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
改革总是不乏“探路者”。2014年10月,因“不满”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这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合适,实践操作中也切实可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5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出现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2014年11月1日完成大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困扰行政审判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创制性规定。可以预见,今后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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