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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立足刑事诉讼法扩大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实际,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的监所检察工作已经全面发展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的重大举措。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正义,既确保自身司法公正,又严惩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努力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无论是法律监督广度的拓展,还是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依法查处刑事执行活动中的司法腐败案件都是应有题中之义。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应当看到,司法不公与办案不廉是孪生兄弟,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之一,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的内在原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更加依靠法治反腐败,要求从严惩治司法领域内的腐败问题。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关系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公信。如果刑事执行领域出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能抵刑、钱能买刑等问题,刑事司法的公正就没有了最后的屏障,对法治的权威极具危害性和破坏性。
多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表明,刑事执行领域并不是腐败的真空地带。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案件仍然存在,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未羁押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等环节,腐败问题还比较严重;在劳动改造、社区矫正、基本建设等环节也有不少职务犯罪案件被依法查处。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就能够通过加大治标的力度,有效地促进刑事执行领域腐败的治本工作。
依法查处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犯罪,是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最刚性的一手,也是强化办案的关键,对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具有全局性意义。在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领域拓展、职能丰富的形势下,依法查办司法腐败案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要依法加大查处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力度,应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首先,多渠道主动开辟线索来源。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渎职侵权犯罪,且相互交织多样。而由于刑事执行领域相对的封闭性、专业性,相比一般职务犯罪,线索更具有隐蔽性,发现线索有较大的难度。没有线索,依法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就是无源之水。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丰富和拓展,客观上为多途径发现线索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主动发现线索的职业敏感性。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把对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程序上的连续性、职能上的多样性优势真正转化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机制优势,在对刑事执行检察的前后递进和违法执行结果的反向审视中,动态了解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线索;要从驻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的贴近实时监督和专项监督、巡视检察中,发现是否存在刑罚交付、变更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要从被羁押人员脱逃、自杀、自残特别是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注意背后是否存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线索;要从依法监督纠正严重刑事冤假错案、确定以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大案件中,深入了解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通过加强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的内外信息化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增强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性、准确性,发现并固定线索。
鉴于刑事执行检察的专门性,对所有涉及刑事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在纳入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的同时,可以建立由省、市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专项管理的线索库,以有针对性地分析、研判、挖掘、运用线索,发挥线索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蓄水池、调节器作用。
其次,高度重视初查工作。查办刑事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要面对有较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的人员,要把握职务犯罪侦查的主动权,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切实做好初查工作。
初查工作是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运用侦查谋略的基础工程,是刑事执行领域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初查工作是为侦查服务的,应当按照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职务犯罪的侦查要素详细制定初查计划。要根据不同环节刑事执行权力的性质和运作特点,确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要总结已经依法查处的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的共性和规律,保证初查方案有的放矢。
由于被查对象的特殊性,刑事执行领域的初查工作特别需要注重秘密性,初步判断线索的价值;通过接触举报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被刑事执行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获得特定的不正当利益和与刑事执行人员不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况,进一步反映线索的真实性。
开展初查过程中,要讲究原则和方法,加强与刑事执行机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其在配合、支持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作用,为多层面地深化初查创造有利条件。
再次,以一体化机制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点多面广,依法查处司法腐败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往往不是一个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所能够完成。要坚持省级检察院统筹、市级检察院为主体、基层检察院为依托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整合侦查人才、信息、资源等,保证刑事执行领域侦查办案的顺利进行。特别是要紧紧抓住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的大案要案这一重点,上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指挥、检察长要亲临一线,发挥协调决策、排除干扰的组织领导作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依法查处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
窝案、串案同样是刑事执行领域司法腐败案件较为普遍的现象,要高度重视运用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政策,通过周密调查取证拓展侦查空间,合理开发新的线索,形成侦查过程中以案带案、以线索带线索的滚动深挖、扩大战果的侦查格局。
上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重视办案中新发现线索的分析、判断,保持信息的畅通有序,保证有价值的线索及时与正在侦查的案件并案或另行侦查,以保证侦查工作良性循环。同时,要高度重视刑事执行领域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规范、文明、安全和保密,通过依法惩治,促进有效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织就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网络 | 201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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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构想 | 201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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