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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于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也有着非常全面的阐述以及十分精准的要求。但是在我们现实的工作语境中,仍然存在着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种种认识误区,这往往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有的甚至阻碍了高校科学、和谐、平稳、有序地发展。特别是在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向着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迈进的当下,抓好高校顶层设计,以系统思维来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刻不容缓。
一、走出三种认识误区
1.误区一:校长是法人。出了问题,校长的责任。
在接触到的一些高校同仁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校长是法人,校长说要这样办,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校长是法人,但同时也必须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并且对校长的责任范围以及议事决策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地将所谓的拍板“一股脑”推在校长的身上,更不能因此夸大校长的权力范围。试想,如果这样的思想误区,恰恰遇上一个喜欢独断专行、任性而为的校长,那么学校的章程、规定岂不就成为了“一言堂”?如果说部门在办事的时候,是如此体现“校长意志”,又怎能了得?出了问题,板子固然该打谁打谁,可是被损害的学校利益、师生利益,又岂是问责就能挽回的呢?
2.误区二:开了“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就是“组织决议”。
为什么在此对校党委常委会做了引号处理?那是因为此处所说的“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不论从内容还是到形式,有可能都与《实施意见》中的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要求大相径庭。《实施意见》中所说的议事决策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保证。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该怎么开?什么内容该上会,如何上会,如何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中商议、民主决策?如果对于这些要素,我们只有形式上的满足,而没有实质上的到位,那么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这些本该坚持党委正确领导,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民主议事决策的工作单元就成了“形同虚设”的“走过场”,甚至反倒可能成为个别高校领导意图“个人意见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华服”。更令人深思的是,一些高校领导层中发出“委屈”和“抱怨”之意,听着似是站在了师生立场的“吐槽”,但是面对这样的“声音”,师生们难道就该宽容地接受这些校领导的“无能为力”吗?
3.误区三: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是放权给校长。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为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的主动性、创新性做着积极的尝试。伴随着这样“利好”的改革声音,我们又会听到诸如“这样一来,校长权力更大了”等反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在“三严三实”的大背景下,我们理应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正确使用充满信心。不论怎么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我们都应始终遵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建设目标,将其放在党委领导下的框架中加以认识和谋划,遵循高校的大学章程来办事。简而言之,这“权”是放给高校,但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放权给校长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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