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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戴北方
//www.workercn.cn2016-05-04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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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问题导向式监督”,从查找问题入手,在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协协商民主被赋予了新的定位和更多的内涵。如何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推动政协民主监督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研究探索增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方法和路径,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政协适应新的形势、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课题。

  加强民主监督与发展政协协商民主的关系

  协商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路径选择,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对于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体制内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有助于提高协商民主的政治性。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各党派、团体、界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政治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但监督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权力的依法运行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权威。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不仅能够最集中和有组织地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意见,而且体现了政治上的互相包容和支持,有利于实现政治体制内的自我修复和调节。

  (二)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综合型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有助于提高协商民主的广泛性。民主监督在监督主体、内容及形式等方面都十分丰富广泛。在监督主体上,人民政协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联系着方方面面的人民群众,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这一组织特点使政协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诉求和声音。在监督内容上,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还有对政协自身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体现了协商民主兼容并蓄的特征。在监督形式上,既有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等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的监督,又有视察、调研等形式的监督,还有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等书面形式的监督,等等。民主监督主体、内容、形式的多样、灵活和丰富,与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发展高度一致。

  (三)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问题导向式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有助于提高协商民主的实效性。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而言,民主监督更多地从查找问题入手,在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而推动问题的解决。由于政协地位超脱,监督主体不是情绪化地提出问题而是进行冷静的理智思考;不作“否定式”的评价,而是“建设性”地提出建议,因而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此外,与会议协商、书面提案等其他履职形式相比,民主监督通常以现场考察、民意调查、当面评议、直面问题等方式进行,因而更容易提高工作的成效。

  民主监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各地政协组织就加强民主监督工作不断实践探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监督形式上,除了传统的会议、调研、视察等形式外,各地都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形式。在保障机制上,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民主监督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但总的来看,当前民主监督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仍然是政协工作中的“短板”。主要体现在:1.地区间发展差异较大,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运作模式。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形式,如民主评议、调研视察、举办政协论坛、召开知情问政会、受聘担任特约监察员等,各种方式如何运用、程序如何设计、内容如何界定、效果如何评价等等,都是各地自行尝试、灵活安排。这就容易造成各地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参差不齐,监督效果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的态度和政协领导的权威。

  2.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融合发展,民主监督的个性化特征不强。从制度设计来讲,民主监督是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民主监督的成分,民主监督也有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因素。在民主监督还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运作模式、工作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工作相对经常、规范和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就弱化了民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造成民主监督职能被忽略甚至被替代,民主监督自身的职能特色和优势就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比如,会议协商、课题调研等工作形式,更多体现的是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职能特征,而更具民主监督职能特征的民主评议、特约监督员等工作,在实践中应用得不够普遍。

  3.缺少可操作的制度,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近年来,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有一定提高,但基本上是原则性、政策性的,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制度不健全使民主监督运作存在局限性、随意性,有碍民主监督工作的“到位”。比如在知情环节,党务和政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基本条件,由于现阶段党务、政务公开的有限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不能知情明政,民主监督就难以有效开展。

  4.监督的力度有限,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民主监督不具有强有力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民主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实效性,被监督者听取不听取、接受不接受、采纳不采纳,主要取决于其自觉程度。比如,视察、调研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形式之一,对于政协报送的调研成果,有的时候、有的党政部门有反馈,有的时候、有的部门没有反馈。又如,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最经常、最直接的方式,但目前政协提案办理普遍存在“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等情况。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工作方法上突出创新、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并不断提高政协自身监督能力,促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民主监督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与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一种有组织、高层次、不可或缺的政治监督。要充分认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深刻理解加强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把指导和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通过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要把事关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交由政协协商监督,广开言路,广纳良策,力求监督在决策之前、执行之中。

  (二)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制度规范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只有从制度规范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问题。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民主监督制度,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法制化。与此同时,地方政协也可以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制定民主监督工作规程。主要规范以下方面:一是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要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性质、与政协其他主要职能的区别和联系、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关系等。二是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对民主监督的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及更加系统的程序设计,特别是要明确与党委、政府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增强其规范性和操作性。包括: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和落实好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建立健全党委、政府、政协联席会议、对口联系等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向党政反映重要意见建议的制度,等等。三是民主监督的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可行、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严惩打击报复政协委员的行为。同时,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奖励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政协委员或政协参加单位;表彰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等等。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实效性。按照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应与时俱进,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要制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的对象、项目以及形式等等,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在监督形式上,既要充分发挥传统形式的作用,改善提案、会议、调研视察等监督方法,增强监督效果;又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不断丰富民主监督内涵。比如,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工作,适当扩大民主评议的范围,组织政协委员对“一府两院”和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完善特约监督员的运作机制,由政协应党政部门的邀请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对政协负责,监督意见反馈党政部门,甚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建立网络民主监督平台,邀请网民对民主监督再监督,推动民主监督与时俱进。

  (四)加强监督者自身建设,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监督者自身素质高,监督效果才会好。一是提高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识。政协委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克服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监督无用的思想,形成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识主动和行动自觉。二是提高监督者专业化水平。应有意识地吸纳有专业素养的代表人士担任政协委员,同时通过开展培训、情况通报等方式,为提高委员的专业化水平创造条件。三是探索民主监督工作的专职化。可尝试在政协设置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或在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监督专员,专门负责民主监督工作。四是鼓励支持以界别为单位的民主监督。通过界别召集人组织界别委员开展对口的视察、评议等监督活动,发挥政协的界别特色和界别专业优势。(作者系深圳市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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