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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新安法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以人为本已不仅是头脑中的观念,而且是重要法律条文;安全发展不仅是政策要求,而且是法律强制。
新安法赋予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权,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是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的、总体性的监督。这一修改与《工会法》的规定取得了一致,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职工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由于工会组织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工作,所以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尊重和重视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投入使用制度等,应充分听取和采纳工会的意见。
随着新安法的正式施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将空前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环境、执法环境等会发生深刻变化,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思想共识和合力也逐步形成。各级工会要抓住有利时机,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