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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一直就有所谓企业“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包括经理层)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关系问题的争论,主要认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职权交叉、重叠,运行中矛盾多,报刊上有关理顺二者关系的论述也是连篇累牍。经过多年的争论、探索和实践,这方面的问题有了一定程度解决,但远没有解决到位,从理念到方法都需要继续改进。
本文只说“新三会”与职代会的关系问题。
首先,还是要解决观念和认识问题——企业到底应该由谁来治理?
按照传统理念,企业只能由资本所有者(股东)和由它选择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来治理。按照现代理念,企业应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来共同治理——“新三会”的主体是物质资本的代表,行使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的权利;职代会的主体是人力资本的代表,行使管理企业公共事务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的权利。摈弃单边治理企业的旧观念,树立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治理企业的现代理念,是解决好“新三会”与职代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要从方法上,解决好“新三会”与职代会的职权衔接问题。
既然是共同治理,自然会出现“新三会”与职代会的职权交叉的情况,而且这种交叉不是个别的,而是大量的。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关键是要把双方交叉的职权衔接好。
这里要处理好相联系的两个问题。
第一,凡属“新三会”与职代会都有权介入、有权处置的问题,要明确最后决定权。从目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企业职代会的职权看,属职代会审议建议权的事项的最后决定权在“新三会”,属职代会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的事项的最后决定权在职代会,对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的最后评定权在“新三会”或上级机关。
第二,二者行使职权要有严格的时间顺序,即没有最后决定权的一方先行使,有最后决定权的一方后行使。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几乎是个常识问题。因为只有严格规范双方行使职权的先后时间顺序,职代会职权的行使才有意义,否则就有可能是忽悠职工代表、忽悠职代会。遗憾的是,多年来这种忽悠职工代表、忽悠职代会的事情,在许多企业都发生过。
这就要求,必须严格规范职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具体地讲:——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必须在“新三会”(主要是董事会)作出最后决策之前进行;不能“新三会”(主要是董事会)已经决定好了,再拿来让职代会审议提意见。
——职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之前,“新三会”(主要是董事会)必须拿出提请职代会讨论审议事项的正式草案;不能把没有经过“新三会”(主要是董事会)认真讨论的非正式草案拿到职代会上审议通过或决定(叫做“原则通过”),之后又由“新三会”(主要是董事会)做与职代会意见不一致甚至相左的实质性修改。
——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在“新三会”或上级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作评定之前进行;不能“新三会”或上级机关把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都评定完了、甚至如何任用都定好了,再叫职代会去评议。
按照上述职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企业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和之后都应召开与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以及“新三会”的其他会议。
其实,做到以上这几点并不难,问题在愿意不愿意真正这样做。
这里不能不说一句,曾看到一些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在规定职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时,用的是“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前召开”、“如职代会在董事会会议之后召开”的表述,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简单化的、不规范的,无法正确解决“新三会”(主要是董事会)与职代会的职权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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