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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8月30日《山西晚报》报道,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这部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亮点在于,不仅对《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权益的保障进行了具体细致地贯彻,而且首次将女职工“更年期” 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在此之前,今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曾出台《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提出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作为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保护的人群范围又扩大了,提供依据的法律位阶也推进了一步。考虑到今年全国人大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作出的延后调整,山西省和湖北省武汉市的立法工作彰显出了与时俱进的色彩。
医学上将更年期定义为一种综合征,是生理规律,男性和女性到一定年龄都或多或少会有相关症状。更年期的女性曾被戏称为“难以理喻的‘第四类人’”。每一位女性,随着年龄的增加,几乎都要经历这个阶段。进入更年期的女性,经常身体上不舒服,情绪上不舒畅,容易患病。反映在工作上,她们往往需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来调整自己适应体力、心理、情绪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可时常由不得自己的是不被理解。因此,对这个阶段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照顾和理解,是所在单位应该考虑到的。
武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虽然仅列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但这个突破很有意义,武汉和山西女职工需要这样的权利义务安排,全国的女职工亦然,地方立法工作为全国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的扩大作了有益的探索。当然,地方性法规更多是从贯彻执行上对上位法作具体化,所以,我们更希望相关立法部门能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明确对更年期女性劳动保护,为这一权利的落地提供上位法依据,确保经费上、人事安排上等方面都能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扫清权利落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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