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新就业形态在疫情中脱颖而出,已经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应采取与灵活的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调整模式,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规定。
访谈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林嘉
新就业形态在疫情中脱颖而出,数以亿计的新业态从业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大军中的重要力量。就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林嘉。
新业态是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平台为载体的用工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2015年以来,新业态、灵活就业、自主就业等相关概念已经多次出现在政策文件中,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与传统就业形态相配套的重要就业形式。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的出现,新业态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性名词,比如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等,它所吸纳的就业人群也越来越多。可以说,新业态为促进就业提供了新的动力,已经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新就业形态较好地缓解了严峻的就业形势与较大的就业压力。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劳动力转型过程中,需要多种就业形态做支撑。在典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就业成本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都较高;而新业态注重的是灵活性,整体用工成本相对较低,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第二,新就业形态较好地解决了市场对劳动力灵活调节的需求。在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会根据企业的发展与需求来调节用工,也就是说,用工需求遵循市场规律。比如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面临停工停产,对劳动力种类与数量的需求发生改变,此时,灵活就业能够较好地对接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化。
第三,发展新业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就业是社会最大的稳定器,有了就业,就有了生存保障、家庭安稳和社会安定。新业态扩大了就业容量,使从业者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新业态的发展能够促进宏观经济发展。新业态从业者有了稳定的收入,就有了消费需求,消费市场旺盛,经济就能慢慢复苏,市场就能更加活跃。所以,在当下这种困难时刻,新业态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
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林嘉: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劳动和社保困境是比较多的,这也是近年来劳动法学界一直在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现行劳动法更多是对标准劳动关系之下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而新业态中通常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目前,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满足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需求。
国务院在2019年8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政策文件有了,更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比较困难。现在,很多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它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从属性的判断原则。但平台用工在从属性判断上更为复杂,平台从业者的工作呈现劳动时间自主安排、自备劳动工具、奖惩制度源自客户评价等工作特点。这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难以将从属性的判断标准置于平台用工关系之中一一对应,进而不能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出判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规制,就涉及到劳动法的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什么领域下要给予市场更大的自治空间?这是在劳动法调整模式之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时间、劳动环境、劳动保护等基本劳动权益问题以及社保问题等,都是当下新业态发展中较为突出的法律短板。
尽快出台与新业态相适应的法律规定
林嘉:针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建议采取与灵活的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调整模式。要从立法层面去规制,比如采取单行法的方式,在社会法层面去看待新业态下从业者的地位以及相关权益保护,把一些基本劳动权益以及社会保障问题针对这种新的劳动形态重新进行制定与规范;而劳动法中一些关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规定,比如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这种针对新业态的特别规定应从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入手,比如工作时间,应该从生理健康需要的角度出发,限制最长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动。否则,以牺牲健康为代价的超时工作,可能会导致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甚至第三人造成伤害,不利于社会安全和治理。
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基本社保权益也是应该考量的问题。不应让从业者作为自由职业者去购买社保,这样缺乏强制性,很多从业者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无法承受较高的社保费。由此一来,不仅会影响国家的社保覆盖面,从业者的基本社保权益也会受到影响。要把社保问题放在从业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框架里去设计,更好地解决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一种可能的方案是,由平台按照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来为从业者缴纳社保,所涉费用可能需要平台提供一部分,以及从平台从业者报酬里抽取一部分来实现。
值得强调的是,当前,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后果只能由自己来承担。政府应该考虑这部分从业者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在暂时无法实现构建新业态从业者完整社保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先在工伤保险制度上进行突破性尝试,研究出台解决新业态从业者工伤问题的相关办法。
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供给,当前最大障碍还是在于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工伤。所以,很多学者都认为,工伤保险应当与劳动关系脱钩,不以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只要从业者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过程中,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当然,这个前提是要有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平台或相关用人主体,它们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从业者购买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从业者的工伤救济责任,为平台从业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