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外卖骑手等劳动者冒着酷暑在户外工作,他们能否享受高温津贴等保障?连日来,随着气温不断攀升,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权益保障,虽然国家尚未出台正式法律,但在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2012年由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高温津贴调整政策。比如,安徽省2018年发布《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并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根据各地现行政策,高温津贴的享受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但由于绝大多数平台从业人员与互联网平台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他们的相关权益(包括高温津贴)就无法得到保障。从实际情况看,即使符合领取高温津贴条件,用人单位以绿豆汤、饮料等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已经成为不少行业企业的潜规则,高温津贴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笔者认为,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其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障必须同时做好,不能滞后于行业发展。关于如何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高温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第一,政府部门需认真研究平台用工的形式、状态和特点,完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规范平台用工行为,从政策上予以引导和保障,确保平台从业人员也能享受到同等权益。另一方面,各地人社部门应针对平台用工特点,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指导、监督平台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维护平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对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好高温津贴等政策。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考虑高温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同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第三,强化平台经济工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快递员、外卖骑手等群体入会,通过开展工会服务以及集体协商等活动,帮助平台从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比如,一些地方成立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每年夏季开展高温慰问送清凉等活动,除了配发防暑降温物品外,还为从业人员发放相关日用品。
第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对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达成行业规范,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平台用工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