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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2015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www.workercn.cn2015-09-07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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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目前,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

  在中国,西藏是一个藏族占多数的民族聚居区,目前总人口317.55万,其中藏族占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还有汉族、蒙古族、回族、纳西族、怒族、独龙族、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尔巴人等40多个民族成分。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并设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

  自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不仅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平等发展、共同繁荣进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成为管理西藏地方社会事务、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西藏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享有者。

  虽然西藏自治区从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今日的西藏,是其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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