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新疆历史上就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目前,新疆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宗教关系十分复杂,历史上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很多冲突。10世纪中叶,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王朝向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发动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给新疆南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佛教徒被迫改信伊斯兰教,佛教文化更几近毁灭。明清时期,伊斯兰教内部分裂为黑山派和白山派,两派进行了长达数百年的激烈争斗,穆斯林群众在两派斗争中被迫选边站队,失去了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实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了新疆各宗教的和睦相处。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理解,新疆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新的历史阶段,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得到全面贯彻。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教和不信教、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以及同一宗教中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目前,新疆共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现有宗教团体112个,宗教院校8所。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代表、委员的有1436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新疆现有10个民族的大多数公民信仰伊斯兰教,有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86万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拨款1000多万元修缮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吐鲁番苏公塔等一大批场所。1987年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以来,共培养学员634人。2001年至今,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共举办132期培训班,培训宗教教职人员28665人次。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自2001年以来新疆已先后选派70人到埃及、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访学深造。按照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中国政府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朝觐政策。仅2010年以来,新疆赴沙特阿拉伯有组织的朝觐人数就达1.5万人。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自治区坚持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宗教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断积极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信教群众的合理宗教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截至2014年,已发行维吾尔、哈萨克、汉、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书籍和维吾尔、哈萨克、汉文版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数量达到176万册。2013年新版维吾尔文《古兰经》出版,发行23万册。截至2014年,在新疆发行的少数民族文字版的伊斯兰教类出版物已达到20多种,基本满足了穆斯林群众学习经文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国家和自治区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2014年自治区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贯彻宪法确定的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强调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等。
坚决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极力鼓吹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对“异教”和“异教徒”的仇恨和仇视,破坏了新疆各宗教和睦相处和民族团结;否定新疆传统的伊斯兰教,破坏了伊斯兰教内部的和谐,损害了穆斯林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和歪曲伊斯兰教教义,以“圣战殉教进天堂”等歪理邪说蛊惑蒙骗穆斯林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他们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频繁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残杀包括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包括穆斯林群众根本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正常宗教活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铸牢民族团结的钢铁长城 | 2009-09-19 |
铸牢民族团结的钢铁长城 | 2009-09-19 |
民族团结新篇章——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 | 2009-09-19 |
何为“第二代民族政策” | 2009-09-19 |
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2009-09-19 |
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2009-09-19 |
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2009-09-19 |
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2009-09-19 |
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2009-09-19 |
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 2009-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