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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在中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保障公民个人平等权利相统一。新疆各族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宗教信仰自由、接受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继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等各项权利。自治区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级自治地方既尊重和保护本地区各民族的权利,同时还担负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责任。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多民族共居的自治地方,也是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自治区内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和42个民族乡。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共同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在历届人大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2014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共550名,有14个民族成份,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6%,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例高出3个百分点。目前,在9位现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少数民族6名。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绝大多数地区的专员以及市长、县长、区长也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新疆各民族还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2014年,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的新疆代表共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还有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和维护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新疆是多语言文字地区,主要使用10种语言。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领域以及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政府机关在执行公务、各类机构在招聘及晋级考试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区中小学教育共使用7种语言教学,广播、电视用5种语言播放节目,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用6种语言文字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自治区积极倡导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在中小学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增进各民族间的了解和沟通。自2010年起,自治区要求新录用公职人员正式上岗前必须具备基本的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并提供培训“双语”的机会和条件。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各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2004年,自治区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的饮食习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扶持和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中,不推行火葬,并采取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等措施予以保障。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成为新疆法定公众假期。自治区提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倡导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礼仪风俗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
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通过培训学习、基层锻炼、异地交流、岗位轮换等多种形式,培养了大批各领域少数民族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1955年,新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2014年增至41.7万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51.4%.自治区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条件,通过划定比例、定向招考、适当加分等政策,确保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进入公务员队伍。2009—2014年,自治区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占招录总数的比例从29.9%提高到48.3%.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得到特别支持。1992年开始,国家实施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采取培训、研修、交流、锻炼等多种方式,至2014年共培养了3917名新疆急需的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自2000年起,自治区设立“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科研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实施科技项目。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由1985年的12.43万人增长到2014年的29.44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由34.43%增长到58.37%,仅高级职称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就达2.11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团结提供制度保障。1955年,新疆总人口511.78万人,2014年增长至2322.5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463.04万人,占总人口的63%.自治区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在小学至大学的各类学校教育中均设置民族团结及民族知识教育课程。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自1983年开始,自治区先后召开了7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推动形成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目前,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自治区三级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1304个(次)、模范个人2272人(次)。1983年开始,每年5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集中进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2009年,自治区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推动各族民众共同维护民族团结。2010年底,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引导各族民众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相互帮助;提倡各民族中小学生同校学习,同班上课。“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成为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思想保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疆各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少数民族人口城市化、散居化趋势明显,民族间交往交流不断密切。在共同工作、学习、娱乐,以及共同的社区生活中,不同民族成员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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