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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www.workercn.cn2019-07-26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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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充分的尊重、关心和帮助。中国将不断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努力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切实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权,增进残疾人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发展进程、平等分享发展成果。

  目 录

  前 言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历程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三、健康与康复

  四、特殊教育与融合教育

  五、就业与创业

  六、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

  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个人行动能力

  八、人身自由与非歧视

  九、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心特殊困难群体,尊重残疾人意愿,保障残疾人权利,注重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推动残疾人真正成为权利主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和享有者。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将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坚持增进残疾人福祉和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残疾人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努力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残疾人获得平等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残疾人在政治上获得了和其他人一样的地位,享受应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国政府公布实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法规,对伤残军人等伤残人员的休养、治疗、生活、学习、工作给予特殊保障;建立福利机构和精神病院,收养或安置无依无靠的重度残疾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兴办了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确立了特殊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在农村,对符合条件的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五保”待遇(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或保教);在城市,兴办福利工厂、福利生产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探索社会化管理方式,1953年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成立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建立起地方协会和基层组织,残疾人开始参与自身事务的管理。全国城乡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增多,文化体育活动有所开展,残疾人生活初步改善。

  残疾人事业在改革开放中兴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大举措。1984年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7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199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第一次制定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进入21世纪,国家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残疾人事业全面提升。2008年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同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事业由改革开放初期以救济为主的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预防等领域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大为改善,残疾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由被动的受助者变为积极参与的主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改革和发展中涌现出一大批像张海迪那样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风貌的优秀残疾人。

  残疾人事业迈上新台阶。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2014年、2019年习近平两次会见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方向,2014年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30周年发去贺信提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2017年向2013—2022年亚太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高级别政府间会议致贺信提出“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2016年在河北省唐山市考察时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任务目标。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残疾人工作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建立起覆盖数千万残疾人口,包含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儿童康复补贴等内容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将数百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精准施策、特别扶助;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中高度重视和关注每个残疾人的健康问题,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健康服务”目标;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托底补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各行各业、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努力消除障碍,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接受更好教育、实现就业创业、平等参与社会。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得到更好实现,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中国坚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强残疾人权益法治保障,健全残疾人工作体制,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自1991年开始,残疾人事业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一五”至“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分别设立“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专节。国务院先后颁布7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一批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清单;自2009年开始施行的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规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任务要求和完成指标。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治化。中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截至2018年4月,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对残疾人行使选举权作出特殊规定,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2018年,共有5000多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持续推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改进,全国政协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议政活动持续推进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普遍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建成残疾人信访工作网上服务平台,拓宽残疾人利益诉求渠道。

  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先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为残疾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同时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司法便民服务,为残疾人参加庭审活动提供无障碍设施。司法部发布《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拓展了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扩大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加强了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截至2018年,全国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2600余个,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2600余个,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1814个。2014年至2018年,共为31.2万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共计124.2万人次。

  残疾人工作体制逐步健全。在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中国残疾人工作体制。2008年3月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成立由34个部委和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残工委”),协调国务院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残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分工履行残疾人事业有关职责,推动有关残疾人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国残联及地方各级残联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残疾人组织得到充分发展。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它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截至2018年,全国(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外)共成立残联组织4.2万个。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截至2018年,全国共建立省、地(市)、县三级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1.6万个。

  残疾人数据收集和统计机制不断完善。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调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统计指标,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服务。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市)残疾人状况监测体系,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和定期报送审评制度。1987年和2006年开展了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掌握了残疾人及其人权保障的基本状况。自2015年开始,每年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统计全国残疾人的基本服务状况、需求信息以及社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信息,建立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数据共享。2018年收集全国3308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动态信息,以及近69万个村(社区)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状况信息。

  残疾人事业财政支持大幅增长。“十一五”期间全国残联系统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为573.59亿元,“十二五”期间财政资金投入1451.24亿元,比“十一五”期间增长153%。2016年,全国残联系统用于“十三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共计416.69亿元,比“十二五”同期(2011年)增加241.54亿元,增长138%。2013年至2017年各级财政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超过1800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23%。2018年已竣工残疾人服务设施达到406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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