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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法,失刑则刑”,语出《史记·循吏列传》,意思是说法官应该依法办事,用错了刑,自己就应该受刑。这句话缘于一件史实: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过听杀人,自拘当死”,因为错听了话而杀错了人,自己给自己判了死罪。晋文公不忍,劝他:“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之过,非子之罪也。”李离却说:“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现在因偏听偏信杀错了人,却把责任推给下级,这样的事从没听说过。坚决不接受晋文公的宽免,认为“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引剑自杀。用现在的话说,李离作为法官和政法系统的“一把手”,因为杀错了人,自判死罪,担当起了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
当前,中央将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前不久,中纪委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部分地区和单位的领导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相应处分,人民群众拍手称好,领导干部受到震动,但对此不解的也大有人在,甚至不少党员干部也认为因他人违纪违法单位领导和纪委领导受处分而感到委屈、冤枉,也有的认为自己工作没少干、成绩没少出,却因为部属的事情受到牵连,着实划不来,等等。这些错误认识,需要认真厘清、强力纠正。对照一下古人李离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的史实,一些道理就不言自明了。
习总书记深刻指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子不教,父之过。生不才,师之过。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也是如此,下属出了问题,所在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负有责任,因为领导不只是做决策干工作的,对部属更是担负着教育、引导、规范的责任,率领大家好好做人、踏实做事、廉洁从政,一旦出了问题,党组织和领导难逃其咎,道理浅显,明白易懂,实则无须讨论。
说到担责,清人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中有这样一则故事:有位官员死后到阎罗王处报到,自称任职期间不贪钱财,所到之处,“但饮一杯水,今无愧鬼神”。阎罗王讥笑说,为官要干事,“但不要钱即为好官,植木偶于堂,井水不饮,不更胜公乎?”这位官员辩解说:“某虽无功,亦无罪。”阎罗王驳斥说,“公一生处处求自全”,遇到麻烦事,常“避嫌疑而不言,非负民乎?”碰到艰难的事,则“畏烦重而不举,非负国乎?”说得那官员惭愧万分。堂前木偶式的官员就是不担责的直接表现。
当前,全党正在县处级以上干部队伍中开展“三严三实”教育,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领导干部自觉地对本单位、对本单位的人员担起主体责任,其实就是对党忠诚和敢于担当的具体实践和表现,期待更多的党员干部多学学古代的李离,敢于担当,勇于担当,不要当堂前木偶,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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