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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与误判的常识
左德起
//www.workercn.cn2015-07-21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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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总结“冤假错案”的同时,要理性面对出现的问题,遵从法治的规则,合理地认识并承认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事实证据判断的客观局限性。

  在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倾向于这是一个系统问题,“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于公、检、法多机关的系统失效,争鸣百家莫衷一是。但结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病理学专家纪小龙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国门诊的误诊率较高,而住进医院,经过B超、CT、化验等一系列的检查和多位医生的讨论、查访,那么误诊率能降低到30%.虽然中国的误诊率有30%,但是与国外相比,还算低,美国的误诊率是40%左右,英国的误诊率是50%左右。想要尽可能地降低误诊率,有一个简单实用的办法,就是检查时多去几家医院。一家医院诊断了以后,再去第二家医院核实,能比较有效地降低误诊率。”如此观点,颠覆了我们久远建立的对医生“白衣天使”的神圣尊崇,但也实质上解释了当前医患矛盾突出,错诊、误诊现象高企的现实状况——我们对医生诊断的常识与当前的现实发生冲突,根据纪小龙的研究成果,我们的常识要改变:作为病人和家属不能够完全依赖一家医院或一名医生,明确医生诊断的相对局限性,反而会以理性的态度对疾病诊断多方求证;作为临床医生要积累足够的实践经验后科学理性对诊疗客观全面提示疾病诊治意见风险,形成一种新的理性观念。

  检察官和法官等司法职业者也被称为“社会问题的医生”,结合医生诊断常识的改变,我们是否也需要改变对于他们的常识观点?对于检察官以及法官的判断、指控和判决工作要理性对待。因为对于医生面对的病号,来找医生诊治疾病者都是“投案自首”,完全配合医生的检查、化验,但因为疾病本身情况各异加之设备检验结果的复杂性,使得医生的判断难以避免出现误差。同样的道理,对于涉及社会纠纷和刑事犯罪事件的执法调查和司法审判,并不是像病人对医生那样主动配合,执法司法人员认识和判断案件事实并非易事,证据情况更是千变万化,而非“真相一定会水落石出”。

  如佘祥林、赵作海杀人冤案中,社会出现死尸属于重大危害事件,如果只对侦查人员“限时破案”并“一锤定音”,一时间警察“破案神速”,恢复了社会秩序和安定。但“受害人”生还回村后冤案得翻,我们发现所谓“破案神速”既伤害了佘祥林赵作海,也毁坏了办案警察和整个公安机关的声誉和社会信任。在总结“冤假错案”的同时,要理性面对出现的问题,遵从法治的规则,合理地认识并承认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事实证据判断的客观局限性。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允许并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乃至深刻认知履行“无罪推定”等犯罪控制方式,允许理性的辩护对抗,允许对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相关人以请求法院进行程序性公开审判或听证方式予以救济制衡,在司法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相关人重大权益的处置时,由司法机关参与“会诊”,以公开、公正的程序予以救济制衡,防止出现佘祥林、赵作海式的“误诊”冤案,是创建“法治中国”,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路径选择。

  病理学的研究成果虽然改变了人们对于医生解除病痛甚至“药到病除”的崇高信赖常识,但客观理性的认知总结,也同样解除了对医生过度要求的“去魅化”,还原了医生客观的职能效果,减轻了医生职业“不能承受之重”,帮助人们理性对待医生的误诊现象,形成正确的诊疗常识。对于“执法如山”的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尝不是一个迫切需要借鉴的常识——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司法工作,关系到相关人的重大利益甚至包括自由和生命,注意到可能产生“误诊”、“误判”的可能,维护社会法治正义的根本在于确保以法治文明的程序来实现法律正义,要认识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局限性,做到“兼听则明”、“虚怀若谷”,将“定纷止争”和打击控制犯罪从暴力制裁的视角转化为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者系深圳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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