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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国家法治的力量。树立法律权威,就要使法治原则渗透到国家与社会每一层次、每一角落,让全体公民信仰法治,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是法律的目标之一。法律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权威,借助法律权威调整社会关系,从而规范社会秩序。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看,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经历依靠国家强制力的过程。韩非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西晋时期,朝廷讨论过法律瑕疵问题,门下省提出:“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这是说对于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量经济、社会状况,考量文化传统、民间习俗,而法律的具体内容则更需要符合社会秩序构建以及国家政治需求。一部符合国情、适应社会需求、能够实现秩序与公正目标的法律,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才能算得上善法。制定法律的最高目标,就是制定一部善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讲规矩的社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立善法。当然,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甚至还有法律打架的现象,也就是说立法瑕疵仍然存在。但是,法律完成制定、公布程序,发生效力以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对于公民、法人而言,正在生效的每一部法律都具有严肃的权威,必须严格遵守。而对于法律内容中的瑕疵,可以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通过正常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推动立法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应当明确,生效法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作为违反该项法律而免责的理由。如果以法律有瑕疵为由而违反法律,则会严重侵损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从整体上影响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树立法律权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司法机关就应当发挥好自己的功能,提升自身的“法治定力”。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形成对法律的遵守与敬畏,与司法机关能否正当履行职责、公正实施法律密切相关。所谓“法治定力”是要求司法机关做到两个自信,即法律自信和功能自信。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忠于法律,对于立法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严格适用。司法机关应向社会表明一种态度,即在司法程序中,生效法律必须获得严格遵守。其次,司法机关还必须对自身功能充满自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事项,司法机关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威。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表意见,媒体可以进行评论,但对于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运用、行为性质的判定与处理,只能由司法机关主持,其他任何人或机构不得干预。
司法机关的法律自信、功能自信,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就是司法机关忠于职守,有能力维护法律权威,并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原则是坚定法治立场,维护国家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所有其他外部因素,可以纳入合法裁量之中,但司法活动本身不能受外部因素影响。司法机关必须忠于法律、严格程序,对自身履行司法职责的能力与作用充满自信。只有这样,法律权威才能树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提升,社会主体的法治自觉才能形成。(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