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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时代价值
周尚君
//www.workercn.cn2019-11-17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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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国际学界持续对马克思早期思想予以特别关注,尤其是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2版,简称MEGA2)出版发行以后,马克思的大量早期文本被发现和完整刊发,对马克思早期思想的研究更是掀起了一股热潮。MEGA2将马克思生前所有著述无涉编辑偏好地予以发表,甚至包括再现原稿的缀字法以及标点标注法,以至有学者称,“按马克思原始文稿刊出其全部著作”的MEGA2才是从总体上对马克思的著述作出完整准确统计的最可靠的依据,而在此依据基础上重新发现的马克思,才是“真正的马克思”。

  正因为如此,当代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学者都能找到一定的文本根据尤其是早期文本根据将马克思“供奉”在他们各自学术谱系的圣坛上。如伯尔基在《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中将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孕育过程置于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思想背景中进行知识考古,将马克思的解放理论植入自由主义知识谱系加以重新解释。此外,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式马克思、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也与之“相映成趣”,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与自由主义法哲学思想之间的关系显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西方学界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研究集中于“人的解放”、异化理论及其与自由主义法哲学的亲缘性方面。早在1923年,匈牙利学者卢卡奇就出版了被认为是“20世纪最有争议的著作之一”的《历史与阶级意识》,在书中他强调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及其意识在历史运动中的能动作用,并提出“异化、物化”是马克思思想的基本范畴。这种将“人放在首位的”、以异化理论为核心的“新的马克思主义”在西方世界一时引起了很大轰动。但同时,在当时所发现的马克思所有著述中很难找到有力的文本根据。1932年马克思重要早期作品《巴黎手稿》完整版的出版,无异于给西方学界打了一针强心剂。从那以后,针对马克思早期文本及其所涉哲学、宗教、政治和社会理论的研究就不乏佳作,其中成就斐然者除卢卡奇外,主要有法兰克福学派马尔库塞、存在主义学者萨特、结构主义学者阿尔都塞和德里达、自由主义学者伯林和阿隆、著名左派学者科耶夫、政治哲学家阿伦特等。另外,奥地利学者卡尔·伦纳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系统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还有柯切恩海姆、哈贝马斯、普兰查斯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尔库塞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的新材料》和《苏联马克思主义》中提出,马克思早期文本尤其是《巴黎手稿》使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由来、本来含义以及整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讨论置于新的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就是人道主义。萨特提出,存在主义的“个人的存在是一切存在的出发点”,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中“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学说异曲同工。阿尔都塞通过一种“问题症候”式的解读认为,“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之间存在着一种“认识论的断裂”,认为马克思的思想经历了从青年马克思的“理论人道主义”到老年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而作为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伯林1939年在其成名作《卡尔·马克思:他的生活及其环境》中对马克思早期思想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与自由的学说进行了专门研究。直至当代,西方学界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仍是热度不减。如C.Bailey在《马克思的希腊原子论》中尝试性地对马克思早期原子论哲学思想暗含的希腊政治法律哲学观进行了初步阐释,认为马克思早期思想体现了作为哲人的真正原创性。

  马克思早期(1837—1846)文本中的法哲学思想,涉及柏林时期、莱茵报时期、克罗茨纳赫时期、巴黎时期、布鲁塞尔时期、曼彻斯特和伦敦时期,直到《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完成。回到这些时期的马克思,需要研究其法哲学思想的问题意识、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进路,以国际马恩基金会(MES)出版的MEGA2为文本基础,以国内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第2版为主要参照展开。这些文本主要涉及MEGA2第一部分,一般论著32卷中的早期3卷;第二部分,资本论及其手稿15卷中的早期手稿部分;第四部分,读书笔记摘录中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等早期作品。

  马克思一生著述甚丰,迄今已知的马克思著述共计1974部(篇),其中马克思独著1660部(篇),合著314部(篇),信件3099封。按照题材和专题分类有五种:少年习作5部;各种笔记10部;时事评论17部;思想创构8部;资本论及其过程稿13部。其中8部思想创构之作:《博士论文》(184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论犹太人问题》(1843)、《神圣家族》(1844)、《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哲学的贫困》(1847)、《共产党宣言》(1848)。

  马克思早期作品是他与自由主义法哲学传统衔接最为紧密的文本,其中体现了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念与法权原理的理解与超越。在“现有”与“应有”的矛盾面前,哲学家们在实质自由的财产关系面前普遍的“历史失语”,迫使马克思反复思考“新时代的法权原则”(费希特语)之下“新观念、新政制、新风尚”的意义与局限。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形式上从黑格尔所提供的国家哲学出发,实质上却远远超出了黑格尔伦理国家体系,走向了政治批判、社会批判和自由主义人性论批判的整全批判之路。马克思批驳了国民经济学的“道德”,同时对黑格尔的法教义学独断给予了严厉批判,并在从斯密、休谟、康德到黑格尔的道路上走向了一种未来哲学的“历史德性”: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和法律的消亡,“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学术史上,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超越了西方浪漫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通过对共产主义的“运动”和自由主义法权理论的透视登上了一种法哲学批判的巅峰。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揭示了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发展规律的具有理论原创力的强大理论。在现今世界政治法律思想“主义乱象”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持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影响力,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具备一种足以与自由主义法哲学相抗衡的理论原创力和思想品格。要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优势,必须认真研究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与古典自由主义法哲学之间的思想联系和根本区别,持续发掘马克思文本中的深度思想潜力。当今中国要成为继经济大国之后的政治文化大国,需要对自身的思想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的塑造和提升,这既是意识形态安全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国家形象塑造的重大实践问题,它需要一代代学人“在历史面前担当起国家民族的重责”。因此,在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保守主义等各派纷呈的思想界倡导一种冷静客观的马克思法哲学研究,本着审慎理性的学术态度,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进行全面分析和梳理,并联系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政治法律实践,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由理论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为我国政治法律思想的自主性和文化自信的塑造提供一种强有力的、永不枯竭的思想资源,有利于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思路、新境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17VHJ0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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