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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法治的生命线
——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唱
朱永华
//www.workercn.cn2014-12-04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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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唱简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任湖南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四项,在学术性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代表性著作有《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意味着将以更大的力度和更有效的措施来根治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正。本报记者日前就此专访湖南大学法学院蔡唱教授。

  记者: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作用。您认为当前社会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蔡唱:近年来,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我们做了很多有益尝试,但是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其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如受利益驱动选择性执法、枉法裁判、徇私徇情、贪赃枉法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司法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的缺位,不仅会使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法律的权威也将难以树立。

  记者:您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蔡唱: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一方面是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首先,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司法不公留下了可能性。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审判技术有限,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免会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其次,我国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也影响着法院的公正审判。这些内部或外部的干预,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再者,我国对司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检察院作为司法权监督的主体,既受到享有行政权、司法权的公安机关的牵制,又受对其诉讼行为作最终评价的法院的制约,在实际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中国的传统道德适应于血缘和地域相关的熟人社会,国人喜欢找熟人、找关系解决问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而这一观念体现在司法中,就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司法裁判。

  记者:“决定”提出了根治司法不公的措施。那么如何理解这些措施对根治司法不公的作用?

  蔡唱:“决定”提出的措施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司法体制内部。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从根本上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运行,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这些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破除目前社会上普遍诟病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如设立巡回法庭,就为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给出了治本的方法。二是在司法体制外部。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司法公开,建立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既可以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也能促进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为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

  记者:您对根治司法不公还有哪些建设性建议?

  蔡唱: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素养、正确的价值观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建立法律职业者间良性人员流动,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以去行政化、去官僚化为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改变审判权运作上的首长层级审批制,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在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终身责任制,使司法机关内部责、权、利相适应。

  坚持独立的财政支持。财政的独立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财政制度改革应该包含预算收支透明、财政管理高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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