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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中国式过马路”是社会顽疾,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带来很大压力,无论是罚款,还是“戴绿帽”,似乎效果都不大。近日,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该局正在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意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一时间引发广泛关注。本期“思与辨”就此话题进行探讨。
主持人: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张敬伟(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符向军(法律从业者)
违法违规行为和个人征信挂钩,是社会发展的大方向
主持人:个人闯红灯与征信体系挂钩,目前舆论有赞有弹。赞同者认为,“老赖”可以入信用黑名单,屡闯红灯而不思悔改的人,为什么不能记下征信污点?反对者则担心,闯红灯虽是违法行为,但不能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称的法律代价,认为有点过分了。你们的观点是什么?
张敬伟:违法违规行为和个人征信挂钩,是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深圳市的这一做法,有相当的合理性,总体上值得肯定。若能践行到底,能够起到刚性威慑效应。但任何公共治理要达到目标,都需要系统化举措和综合治理,如无其他配套措施跟进,尤其是情、理、法三位一体的配合,以信用黑名单来矫治个人闯红灯,恐怕还有些难度。
符向军:闯红灯一般是轻微违法行为,且行人闯红灯往往具有客观原因,比如马路设置过宽、红灯时间过长、汽车不让行人等。不能拿闯红灯者和严重失信的“老赖”相提并论。
将闯红灯与信用挂钩,至今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授权,这种情形下,如果地方强行将闯红灯列入社会信用污点,影响公民贷款、就业、保险等生存发展基本权利,就是一种重复处罚、法外施罚,是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违背了依法行政、罚当其过的原则。
刘国强:从实际效果来看,在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和社会规则意识两个方面都存在欠缺的情况下,这一做法能够起到一定的宣传和警示作用,对闯红灯现象的治理,会见到一定成效。
征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一,必须筑牢善用
主持人:有人认为,如果闯红灯这样的“小恶”都要计入个人征信系统,那么它就有被滥用之嫌,你们怎么看?
张敬伟: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我国传统的道德要求。但是,道德化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受到个体小利益的挑战。因而,靠道德说教治理生活中的“小恶”是没有意义的。法之要在于违法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即靠罚来维护法之严肃性。罚的手段很多,如罚款、付出声誉和时间成本等等。个体利益若以行为失范触犯了公共利益,个人征信就有失分,将会形成影响个体大利益受损的连锁反应。由此来约束个体不犯“小恶”,不贪“小利”,自然是抓到了点子上。
征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一,必须筑牢善用,而且要充分发挥其效用。至于是不是治理一切生活“小恶”的大筐,这个要具体分析,必须考虑到公共产品是否完善、公共治理是否到位以及社会公众整体素养等等。
刘国强:个人征信体系显然不是无所不包的。一个闯红灯的人,可能在商业交易中同样能很好地遵守规则。考察这一问题还有个比较的逻辑,闯红灯是“小恶”还是“大恶”?它与践踏草坪、随地吐痰、其它交通违章性质上是否一样?如果并无差别,社会征信体系能否将其囊括?征信体系不必成为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装多了它也就不管用了。
符向军:一方面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一方面要注意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各自发挥在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不能有“法律万能”思想,甚至陷入“重刑主义”。征信体系也不是“万能药”,不能将征信体系当成“包治百病”的大筐。
如何把握好闯红灯和个人征信挂钩的度,还需凝聚民意共识
主持人:国外对闯红灯行为是如何进行处罚的,有没有涉及到个人征信体系?
刘国强:国外对闯红灯现象处罚一般来说都很严厉,但基本上是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治理,采取的手段主要是重罚,包括承担刑事责任。德国把闯红灯等交通违规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违反者在贷款和保险等个人金融业务上都会受到影响。但在个人信息管理完善的国家,即使不与个人征信体系直接挂钩,这些违规受罚信息仍然可能是有案可查的,它总是或多或少会对个人以后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这些管理经验都可以借鉴,但问题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国外交通状况乃至良好的社会信用状况归于这些具体的治理措施,是社会现实和观念决定了其管理模式。所以,我们应该从互动关系中来理解这一现象。
张敬伟:在新加坡,实行“事不过二”的惩戒原则,行人首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第二次闯红灯和第三次再犯,可能面临半年到一年的监禁。在美国,违反交通规则可能罚款并不高,但处罚记录会计入个人征信记录,且终身携带,处罚可谓重矣。
可见,闯红灯和个人征信挂钩,的确有例可循。但深圳如何把握好闯红灯和个人征信挂钩的度,还需凝聚民意共识。这考验决策者的智慧。